因拒绝加班被领导打伤!

算工伤吗?

此前有这样一个案例,

历经波折,终于尘埃落定!

↓↓↓


员工申请提前离岗,

公司领导称同意但要求其次日加班

员工拒绝加班

一言不合双方大打出手,

造成员工尾骨骨折、脱位


引发了长达2年多

关于工伤的诉讼拉锯战——

公司先后2次上诉

两级法院4次审理

最终结果如何?


事件回顾


阿强在浙江某机械公司任设计工程师一职。


2015年3月21日13时左右,阿强向公司总经理助理周某请假,表示想提前离岗,周某同意请假但要求他次日(3月22日)到公司加班。阿强以家中有事为由拒绝加班,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争执中,周某先打了阿强一记耳光,随后在互相拉扯时将阿强推倒在地,导致其尾骨骨折、脱位,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处罚。


2015年6月9日,阿强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6年3月11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阿强因拒绝加班与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受伤,并非 “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阿强不服人社局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履行请假手续属于工作职责的延伸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阿强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意外伤害工作职责范围有一定的外延性,有些情形虽不是工作职责中明确规定的范围,但因为工作职责的外延性,也应纳入履行工作职责行为之中。


拒绝加班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向管理人员履行请假手续、说明无法加班的原因,属于接受公司管理的必要环节,应视为 “工作职责的自然延伸”。且代表公司方的管理人员周某先动手殴打阿强,故在整个过程中,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即公司方存在主要过错。因此,阿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处理工作安排(请假、加班事宜)受到暴力伤害,符合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形


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到这里还没有结束,咱们接着往下看!)⬇️


2017年2月21日,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阿强所受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又进行了新一轮的一审、二审。


一审法院强调,周某作为公司总助,其管理行为(安排加班、处理请假)属于职务行为。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施暴,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以 “个人冲突”为由逃避工伤认定义务


阿强与周某在公司车间内因加班问题发生争吵,他被推到在地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阿强所受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长有话说


@管理者

在安排加班时,

应当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协商一致


@劳动者

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加班要求

但需理性行使权利


遇到分歧时,

双方应有话好好说,凡事好商量

避免情绪激化矛盾,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来源:申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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