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山东省临沂市开饭店的张老板收到一份由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载明,因其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拟被罚款45万元。7月11日,张老板告诉红星新闻,该处罚因其饭店一道菜品“蛤蟆汤”的小视频而起。(相关报道:发“蛤蟆汤”视频被指违法广告,临沂一饭店拟被罚45万元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回应)

报道发布当天,兰山区联合调查组发布公告称,经初步调查,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7月14日早晨7点,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抵达涉事饭店,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不罚决字〔2025〕1号)。涉事饭店负责人之一王先生表示,由于工作人员来得比较早,他委托的律师都不在,因此并没有在该决定书上签字。

7月14日,工作人员抵达饭店

7月14日早晨7点,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抵达涉事饭店,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不罚决字〔2025〕1号),该决定书中称“经调查,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发布了5条宣称含有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菜品内容的广告视频。经营者发布宣称以蛤蟆为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中显示,3月25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以45万元罚款的处罚内容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3月27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视频内容非商业广告,视频内部不包含违法成分,已及时删除视频,对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等。

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视频内容违法。经综合考虑,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及时删除视频,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文件显示,该决定书落款日期为5月12日。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样,不予处罚决定也应当于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不予处罚行政决定书”应更早送达当事人。为何该决定书今日送达?此前有无其他途径告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但相关电话暂无人接听。

王先生表示,7月14日早上,由于工作人员来得比较早,他委托的律师都不在,因此自己尚未在该决定书上签字。王先生向红星新闻出示了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14日上门的视频。相关视频显示,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曾表示“工作有不到位的地方”。当事人拒签后,工作人员在饭店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人员见证下,在相关决定书上写了拒签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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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山东临沂的张女士向封面新闻记者反映,称她因随手拍摄的一段短视频,被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涉嫌违反广告法”,且拒绝配合调查,被罚款45万元。

张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她拿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5天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和《听证申请书》,但市场监管局一直没有回应,目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天,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就该事件回应封面新闻记者,称正在调查落实。

张女士收到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受访者供图

发视频成“违法广告”

收到45万元罚单

据张女士回忆,今年2月,她在抖音上发布了一段随手拍的菜品视频。3月22日,她接到兰山区市监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她发布的视频涉嫌违反广告法,让她配合调查。张女士表示,会在一周内去兰山区市监局接受调查,并当即删除了那段视频。

张女士的饭店 受访者供图

张女士称,3月24日,当地居委会将一张《行政处罚告知书》通过门缝塞进了饭店。这张《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一案,已调查终结”,张女士发布的视频涉嫌违反广告法,“鉴于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可以从重处罚”,罚款45万元。

但张女士认为,她的抖音号是个人账号,用于记录生活,“有时我去别的饭店吃饭,也拍一下,经常出去学习菜品啥的,也随手拍一下,发一下抖音,关键是一没挂链接,又没挂小黄车”。张女士表示,她不知道为什么会违反广告法,“也没有拒绝配合调查”。

封面新闻记者在张女士发来的被处罚视频看到,视频中有手写的“蛤蟆汤”字样,还有多种昆虫食材,以及一家餐馆的大门口。目前,张女士的抖音账号仅有自拍视频,她表示“3月22日接到电话后,就把菜品相关视频都删了”。

张女士发布的视频截图 受访者供图

网上立案已通过

律师:视频不具有广告性质

张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她就停止了饭店经营,多次前往市场监督部门反映情况,至今没有得到答复,“现在已起诉了,昨天立的案”。

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张天增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当事人在个人抖音里发图片和视频,不应该被认定为是广告,“因为广告肯定是为了给店铺打出名气,视频里体现不出兰山区钦知坊老菜馆这个名字,不具有广告性质。”

张女士的饭店大门 受访者供图

张天增认为,市场监管局的依据可能是“蛤蟆”一词,但蛤蟆在其老家可能会代指青蛙、牛蛙、蟾蜍,具有一定的歧义。

针对45万元罚款金额的问题,张天增表示,如真违反广告法,第一次应该进行警告,“直接给出45万元罚款,我们认为是不合适的,也没有说这45万元罚款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张天增向封面新闻记者提供的短信截图显示,该案网上立案已通过审核。

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访者供图

张天增还表示,“我们认为处罚告知书不是终结性的行政行为,只是过程性行为。我们也准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要求他们自行撤销。”

7月11日,封面新闻记者致电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此事,工作人员回应称,正在调查落实,调查后再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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