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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夫妻收卖医保药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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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在医院附近发“收药”小广告,低价购买他人的医保药品,然后转卖牟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24年间,被告人于某、王某某多次收购他人利用医保政策购买的药品并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二人租赁的药品仓储地起获57种药品共计2932盒,经鉴定价值1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王某某明知系利用医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一审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医保药是人民群众的“救命药”,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任何倒卖医保药品、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均属违法。本案中,被告人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无视药品存储的要求,将收购的医保“回流药”随意存储并堆放,甚至将临近保质期的药品进行倒卖,重新流入市场,脱离了正规流通环节和监管环节,二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给群众的用药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广大参保群众要珍惜国家医保基金为大家提供的保障,合法使用医保资源,杜绝滥用医保权益,同时要增强法律和风险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医保卡,不出租、不出借,自觉抵制转卖医保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中国法院网
图文:黄硕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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