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马某上山采蘑菇时,意外发现44株野生雪莲,他喜出望外全给采了,晾干后挂到网上卖。买家谢某收到货后不满质量,两人发生纠纷,谢某直接举报。雪莲可是二级保护植物,马某这下摊上大事了,被法院判了三年刑,还罚了1000元。
6月4日半岛晨报报道,乌鲁木齐的马某一家,日子过得紧巴巴的,他平日里除了种几亩薄田,农闲时就会上山采些蘑菇拿到集市上去卖,以此来补贴家用。
当天,马某背着竹篓,手持镰刀,踏上了上山采蘑菇的路。山林里弥漫着泥土和草木的芬芳,马某一边走一边仔细地搜寻着蘑菇的踪迹。不知不觉间,他偏离了常走的路线,来到了一片人迹罕至的区域。
突然,眼前出现的一片洁白让他瞬间瞪大了眼睛。在一处陡峭的山坡上,44株野生雪莲在微风中轻轻摇曳,那晶莹剔透的花瓣宛如冰雪雕琢而成,散发着一种圣洁而迷人的气息。
马某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他虽然生活在乌鲁木齐周边,但野生雪莲也是难得一见的珍稀植物。
马某的心跳陡然加快,他脑海中第一个念头就是:这要是采回去卖了,肯定能卖个好价钱,家里的日子也能好过一些。
贪婪的念头瞬间占据了他的大脑,他顾不上许多,小心翼翼地攀爬到山坡上,开始采摘那些雪莲。每采下一株,他都仿佛看到了生活改善的希望,脸上的笑容也越来越灿烂。
经过一番忙碌,马某终于将44株雪莲全部采下。他把雪莲小心翼翼地放进竹篓,仿佛抱着的是一堆金子。
回到家后,马某将雪莲仔细地清洗干净,然后挂在院子里晾干。看着那些逐渐失去水分的雪莲,他满心期待着能卖个好价钱。
雪莲晾干后,马某想到了从网上卖出去。他精心拍摄了雪莲的照片,配上吸引人的文案,将雪莲挂到了网上。
很快,就有买家谢某联系了他。谢某是一位对中草药颇有研究的人,看到马某卖的雪莲,觉得品质应该不错,便买下了。
几天后,谢某收到了货。当他打开包裹,仔细查看雪莲时,脸色却渐渐沉了下来。
他发现这些雪莲的品质参差不齐,有些甚至有损坏的迹象,与他预期的相差甚远。谢某十分不满,立刻联系了马某,要求退货退款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马某却觉得自己采的雪莲没有问题,不愿意承担责任。
两人在电话里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谁也不肯让步。谢某一气之下,直接举报了马某卖野生雪莲的行为。
经过核实,确认马某采摘卖的雪莲是二级保护植物。很快,马某就被警方带走了。
马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只是想改善一下家里的生活,却会惹上这么大的麻烦。他想起自己采摘雪莲时的兴奋,想起和谢某争吵时的愤怒,如今都化作了无尽的悔恨。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野生雪莲作为二级保护植物,受到《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保护。该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这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确保野生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收购、出售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虽然马某最初是上山采蘑菇时意外发现了野生雪莲,但他在明知雪莲是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了采摘,并且在晾干后挂在网上卖。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马某采摘并售卖44株野生雪莲,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马某与谢某之间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卖的物品是二级保护植物,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谢某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退货退款或补偿,但由于售卖物品的非法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了法律的限制。
马某作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他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虽然马某声称自己是为了补贴家用,但这并不能成为他违法犯罪的理由。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马某非法采摘、售卖二级保护植物,情节严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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