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了还手错了吗?被打后还会还手吗?”这几天,依然在开着餐馆的张女士,不断地被人问到同样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昆山于海明案、福州赵宇案等案件的报道,以及电影《第二十条》的上映,刑法领域“正当防卫”的理念已深入人心。而治安案件领域是什么样的呢?张女士是山东淄博一家饭店的老板,她被打后还手产生的治安处罚案件,历经了一审二审、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改判,最终宣告张女士行为属正当防卫。
这最终的判决,回答了张女士的疑惑,也引发了无数人的思考。将在6月份继续审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中,拟新增正当防卫的详细条款。这意味着,不管案子大小,在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上,不是只有到了“罪与非罪”的地步才可能被激活。有法学专家指出,这个条款的加入,可以推动执法部门擅于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避免出现在双方冲突中,简单认定为“互殴”,以及“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各打五十大板”等“和稀泥式”执法。
>>被打后还手被认定为“互殴”
这起引发了四年官司的冲突,起因是,张女士制止了一位醉酒顾客用桌子边缘起瓶盖。
2020年11月22日晚上9点多,张女士的餐馆内零零散散坐着几位就餐的顾客,就在这时,两名看上去像是喝醉了的男子踉踉跄跄走进店内。
和朋友打过招呼后,男子刘某就拿起桌上未开启的啤酒想要再喝两杯,只见他拿着酒瓶放到桌角,用桌子边缘来起瓶盖。心疼自家桌子被磕坏,张女士出言劝告,并拿来了开瓶器,这时醉酒男子突然情绪激动起来,他先是对张女士大声嚷嚷,随后拿起桌上的酒瓶狠狠地摔在了地上,把周围的人都吓了一跳。
张女士回忆,当时她的第一反应就是赶快打电话报警,可还没等打通电话,刘某就边辱骂边挥拳打向了张女士。刘某三次挥拳,张女士被打得倒向了另一旁的桌子,她也拿起桌上的啤酒瓶朝刘某反击。
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刘某将张女士压制在地上。很快,两人就被周围的顾客拉开了。从男子动手打人到冲突结束,整个过程不到一分钟。
张女士回忆,由于当时事发突然,她全程都是发蒙的状态。“脑子里面一片空白,听到我儿子的声音,我才清醒过来。”回过神来,张女士被眼前的场景吓到了,店内一片狼藉,刘某满脸是血,而她身上也有多处擦伤。
公安机关认定,醉酒男子刘某寻衅滋事殴打张女士,被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对张女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
>>山东省高院再审:属正当防卫
本以为接受完处罚,交了罚款,这件事就到此为止了,却没想到不久后,涉事的刘某又找到她,拿出了之前的《处罚决定书》,因为里面包含着其受轻微伤的信息,以此要求张女士给他四万元的赔偿。
2021年5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半年后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两审法院都认为,虽然张女士用啤酒瓶殴打刘某系被迫反击,但该行为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故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得当。
一审、二审接连败诉,在律师建议下,张女士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这一次,检察机关重新对一分钟的冲突现场反复进行审查,对一个关键细节的认定,让案件性质发生了改变。
检察官注意到,在张女士的饭店内,靠墙装有铁质的暖气片,从事发时的视频可以看到,冲突发生时,刘某将张女士压倒在地上,虽然倒地的位置被阻挡无法看清,但两人的头部离暖气片很近,检察官认为,不能排除刘某撞到暖气片,而导致面部受伤。而法医给出的鉴定意见,也支持了这个观点。
最终,检察院以张女士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虽然在刑法领域,正当防卫制度伴随着一起起典型案例,早已被唤醒,可张女士的案件,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治安案件,在这个领域,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并不多见。检察机关认为,在冲突中,刘某连续多次猛推、掐压张女士,双方强弱对比明显,张女士基于紧急状态下,被迫利用身边物品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杨刚表示,“我们要站在大多数普通人的角度去看这个案件,如果我是张女士,我处在那个位置上,我能怎么办?对方来我的饭店寻衅滋事闹事,我难道就任他欺负,任他打骂?我难道一直要等到公安机关过来?在这个过程中我什么都不能做吗?我觉得这个是跟现代法治理念相悖的。”
收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对这起抗诉案件开庭再审。法院认为,张女士采取随手拿起身边物品进行反击的行为,是为了制止违法侵害行为,属正当防卫,撤销了原审判决以及公安机关对张女士的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说法
这起案件反映出当前治安案件处理中的普遍问题
陕西硕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冯涛分析,在这起饭店女老板张女士被打还手案件中,核心法律关系聚焦于治安管理层面涉及正当防卫与互殴的认定。这不仅关乎张女士个人权益,也反映出当前治安案件处理中的一些普遍问题。
先看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从主观意图来讲,互殴时双方都有主动侵害对方身体的故意,往往是为了报复、发泄情绪;而正当防卫是一方为保护合法权益,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出的防御性反应。在这起事件里,张女士起初是正常经营,因刘某醉酒闹事、先动手打人,她才被迫反击,主观上并无主动攻击刘某的意图,属于正当防卫。
再从行为起因分析,互殴通常由琐事引发双方争斗,没有哪一方行为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是源于不法侵害。本案中,刘某先是情绪激动摔酒瓶,接着辱骂并挥拳攻击张女士,这一系列行为构成不法侵害,张女士的反击是对不法侵害的回应,绝非互殴。在行为限度方面,互殴中双方行为没有明显的防卫限度约束,更多是互相攻击;正当防卫则必须在必要限度内,若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当时张女士在被刘某三次挥拳攻击,身体失去平衡倒向桌子的紧急情况下,拿起啤酒瓶反击,是为了制止刘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强度和方式在当时情境下是合理的,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在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和认定过于机械,简单地把张女士的反击行为归为互殴,没有综合考虑事件的前因后果、张女士的防卫意图以及防卫行为的合理性。
冯涛表示,近年来,在刑事司法领域,通过一系列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推动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践发展与社会认知深化。而在治安管理案件处理中,长期以来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适用空间不足的情况。因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部分执法实践中出现过“各执一词就互罚”“有冲突就简单定性互殴”等处理方式,引发社会对执法公正性的讨论。
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将于今年6月继续审议。这次修订拟新增正当防卫相关条款,旨在填补治安管理领域的法律空白,通过明确防卫行为的认定标准与适用条件,推动执法实践更精准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行为,减少“简单化处理”现象,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
建议推广“普通人视角”审查标准 细化防卫行为认定标准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可凡分析,本案本质是刘某单方实施不法侵害,张女士的反击属于被动防御,双方行为性质存在根本差异。刘某应承担全部违法责任,张女士的反击行为系合法权利行使,不应受负面评价。原处罚决定中“各打五十大板”的逻辑违背了“法不庇违法者”的基本原则。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条款,仅依赖2007年公安部的司法解释,导致执法实践中认定标准模糊。部分执法人员倾向于“各打五十大板”的息事宁人处理,忽视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导致“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导向。在治安案件中,法院对正当防卫的审查标准严苛,常以“社会危害性”为由否定防卫合法性。
王可凡提出了以下建议,明确正当防卫条款:即将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拟新增正当防卫条款,应进一步细化防卫行为的认定标准(如紧迫性、必要性、限度),并与刑法、民法典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衔接,形成统一法律体系。
引入“防卫必要性”量化标准:参考刑法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表述,结合治安案件特点,制定防卫强度与侵害危险程度的对应规则,避免主观裁量偏差。
推广“普通人视角”审查标准:借鉴刑事领域“昆山反杀案”的裁判经验,在防卫限度判断中,以普通人在紧急状态下的合理反应为依据,而非事后理性分析。
王可凡表示,本案的改判标志着治安领域正当防卫制度的重大突破,不仅为张女士正名,更向社会传递了“法律保护无辜者”的信号,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任。未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与典型案例的积累,有望彻底终结“还手即互殴”的执法困境,真正实现“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理想。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任婷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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