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祖宗”的烦恼:美国自家后院也起火?

作为三权分立制度最为经典和持久的实践范本,美国模式曾被视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典范。其宪法所确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并辅以制约与平衡的机制,旨在防止任何一个权力分支走向专断。其中,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制设计,是保障司法独立、使其能够超越短期政治纷争、专注于法律解释与宪法守护的重要制度安排。

三权分立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失败的制度

运行两个多世纪后,尤其是在进入21世纪以来,这项旨在确保稳定与独立的制度,却日益显露出其内在的张力与潜在弊端,引发了美国社会内部持续而深刻的讨论乃至纷争。终身制意味着大法官的任期可能横跨数十年,其个人的法律哲学、社会观念在任命之初或许与时代精神相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与社会主流认知产生隔阂。

更关键的是,大法官的更替并非按照固定周期进行,而是取决于在任者的退休、去世或自愿离任,这使得最高法院的人员构成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哪位总统在任期间恰逢大法官席位空缺,便获得了提名新大法官的权力,而这项权力无疑会受到当时政治气候和党派利益的深刻影响。

三权分立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失败的制度

近年来,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例如,自由派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服务多年,直至八旬高龄仍在履职,其继任者凯坦吉·布朗·杰克逊的提名过程则充满了民主党与共和党之间的激烈攻防,听证会上对候选人司法理念、过往判决乃至个人背景的质询,都带有浓厚的党派色彩。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已经从单纯的法律专业资格审查,演变成了两党争夺未来数十年司法走向的关键战场。

不同大法官之间因年龄、成长背景、任命时期政治环境不同而产生的代际观念差异,叠加在日益固化的党派立场之上,使得最高法院在处理诸如堕胎权、持枪权、选举规则、环境政策等一系列牵动全国神经的重大议题时,内部往往难以达成共识。

三权分立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失败的制度

特别是前总统特朗普在其四年任期内,获得了任命三位保守派大法官的罕见机会,这直接导致了最高法院内部保守派与自由派力量对比的显著倾斜,最典型的例子便是推翻了保障女性堕胎权的“罗伊诉韦德案”判决。

这种通过总统任命来塑造最高法院意识形态格局的做法,虽然符合宪法程序,但其结果却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终身制与政治任命相结合的模式,是否还能有效维持司法的中立与平衡。

拳头说话?乌克兰议会里的“变形记”

作为一个在苏联解体后力图建立西式民主体制的国家,乌克兰的政治转型之路充满了坎坷。其宪法虽然也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本框架,但在实际运行中,各权力分支之间的关系却长期处于紧张和不稳定状态。

三权分立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失败的制度

2019年发生在首都基辅议会大厅(最高拉达)的一幕,是这种困境的生动写照:新当选总统泽连斯基的支持者与前总统波罗申科阵营的议员们,在议事过程中言语不合,最终演变为肢体冲突,将代议制机关的神圣殿堂变成了混乱的角斗场。

根据乌克兰的宪法设计,总统和议会(及其产生的总理内阁)分享行政权力,但权力边界往往不够清晰,容易引发冲突。掌握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联盟与民选总统之间,围绕人事任命、政策主导权、资源分配等问题,经常爆发激烈的权力斗争。立法机构利用其立法和监督权,试图制约总统;而总统则凭借其民意基础和宪法赋予的权力,力图主导国家政治议程。

三权分立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失败的制度

当立法和行政两大权力分支陷入无休止的争斗时,本应作为中立仲裁者和法律最终解释者的司法系统,却往往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乌克兰的司法系统在独立性和权威性方面长期面临挑战,一方面受到历史遗留问题(如苏联时期的司法不独立传统)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容易受到现实政治的干预和压力。

在激烈的“府院之争”中,司法机构有时显得力不从心,难以有效介入并化解政治僵局,甚至可能被视为某一政治派别的工具,进一步损害了其公信力。这种制度层面的“空转”——即形式上存在三权分立,但实质上权力制衡机制失灵、政治冲突无法通过制度化渠道有效解决——给国家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损害。

三权分立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失败的制度

在2014年克里米亚危机爆发的关键时刻,乌克兰国内的政治精英正忙于内部权力倾轧,未能形成统一、果断的国家应对策略,决策过程迟缓且效率低下。

孙中山的“加减法”与袁世凯的“搅局”**

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为推翻帝制、建立共和而奋斗的过程中,对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思考。他敏锐地认识到美国三权分立模式的优点,即通过权力分割与制衡来防止专制。但同时,他也基于对西方政治实践的观察,特别是对议会政治可能产生的流弊,如议员素质参差不齐、议会决策效率低下甚至“议会专横”(议会权力过大压制行政权)等问题。

三权分立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失败的制度

孙中山在其基础上进行了创造性的“加减法”。他在日本流亡期间系统阐述的“五权宪法”学说,就是在西方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增加了具有中国历史文化特色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考试权旨在通过公开、公平的考试选拔真正有能力的公务人员,以矫正西方选举制度中可能出现的弊端,继承并改造了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

监察权则是为了强化对政府官员行为的监督和弹劾,以防治腐败、提高政府廉洁度,这呼应了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传统。孙中山希望通过这“五权分立”,构建一个既能实现权力制衡、防止独裁,又能保证政府高效运作、选贤任能的、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共和政体。这一理想在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得到了初步的实践。当时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承载着在中国建立西式宪政民主的厚望。

三权分立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失败的制度

《临时约法》颁布之时,中国刚刚结束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共和观念尚未深入人心,而手握北洋重兵的袁世凯攫取了临时大总统的职位。袁世凯虽然口头上表示拥护共和,但其内心深处仍迷恋个人权力。他利用《临时约法》中对总统权力规定不够明确之处,以及自身掌握的军事和政治实力,步步为营,不断扩张总统权力,架空内阁,排挤革命党人。

他先是逼迫内阁总理唐绍仪辞职,随后又策划了刺杀主张限制总统权力的宋教仁案,最终在1913年解散了国民党主导的国会,并在1914年废除了《临时约法》,另行炮制了赋予总统无限权力的《中华民国约法》(史称“袁记约法”),为他后来的复辟帝制铺平了道路。《临时约法》所构建的脆弱的三权分立框架,在袁世凯强大的个人权势和旧官僚政治文化的惯性面前,不堪一击,迅速瓦解。

三权分立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失败的制度

对此,著名国学大师、革命家章太炎等知识分子曾在《民报》等刊物上发表文章,进行深刻的批判。他们指出,将西方的分权理论生硬地嫁接到中国这片有着深厚专制传统的土壤上,必然会遭遇强烈的“文化排异反应”。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人治观念以及对强人政治的路径依赖,与现代宪政所要求的法治精神、权力制衡和公民参与格格不入。

“模范生”变“问题少年”

利比里亚的历史与美国有着特殊的渊源,它是由获得自由的美国黑奴建立的国家,其政治制度从一开始就深受美国影响。利比里亚的宪法在结构和内容上,与美国宪法高度相似,同样确立了总统制、两院制国会以及独立的司法系统,构成了典型的三权分立政治架构。理论上,这套制度设计应该能够保障权力制衡,促进法治和良政。

三权分立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失败的制度

但在现实中,利比里亚却长期饱受政治动荡、经济落后和腐败问题的困扰,其三权分立的实践效果与美国相比,判若云泥。2018年前后爆出的一系列司法领域的腐败丑闻,甚至波及到了最高法院。有指控称,该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大法官收受了大型跨国矿业公司的巨额贿赂,以换取对其有利的判决。

有报道指出,利比里亚的法官们曾利用其司法审查权,连续否决了前后三届政府为打击腐败而提出的相关法案。这种行为使得国家层面的反腐败倡议举步维艰,难以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剧了有罪不罚的现象,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心。

三权分立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失败的制度

在缺乏有效监督、问责机制和社会法治文化支撑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宪法文本上的三权分立设计,难以阻止权力寻租和系统性腐败。当司法这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失守时,整个国家的治理体系都可能面临崩溃的风险。正如几内亚湾持续不断的暗流侵蚀着脆弱的海岸线,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也在无情地冲击和瓦解着利比里亚那套看似完整的、仿照美国建立的权力制衡设计,使其沦为“问题少年”,与最初的“模范生”形象相去甚远

地震也震不醒?海地宪法成废纸一张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其经典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中曾发出警示:“制度的移植,需要道德基础与社会共识的同步构建。”缺乏这些深层支撑,再精美的制度设计也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加勒比海国家海地的命运,似乎就印证了这一论断。

三权分立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失败的制度

海地是西半球第一个独立的黑人共和国,其历史上的宪法也多次尝试引入三权分立原则。长期的政治动荡、经济贫困和社会分裂,使得宪法权威在现实中极为脆弱。2010年的大地震不仅摧毁了太子港的总统府等物理建筑,也象征性地暴露了这个国家治理结构的深层危机。

宪法条文虽在,但权力运行往往脱离法治轨道。2015年的选举危机期间,议会与总统之间的权力拉锯导致政府长时间停摆,长达184天,国家机器近乎瘫痪。这种制度性的功能障碍,使得本就艰巨的震后重建工作雪上加霜,效率低下,甚至沦为国际社会的谈资。

参考资料:[1]韩迪,李丽娜,巩少媛.浅析我国不适合三权分立制的原因[J].河北企业,2013(6):69-69

三权分立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失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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