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明确规定,派出所是县区公安机关为管理辖区治安而设置的派出机构,既非独立的公安行政机关,也不属于基层政权组织,派出所的法定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必须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并依法行使赋权职能。当前派出所存在体制不顺、职能异化、行政化倾向等问题,实质上源于偏离其法定定位,令警务运转效率受阻。因此,推进派出所改革,关键是坚持其法定派出机构的本质,厘清职责边界,避免越权执法和非警务负担。同时,派出所的发展也应与刑事政策相协调,通过总结历史经验,科学确立指导思想,确保其在社会治安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
上世纪50年代,我国便将社区作为预防犯罪的重要基石。彼时警民关系亲密无间,派出所外勤民警牵头、治保会主力担当,群众踊跃参与,在犯罪目标与主体防范上成效卓著,将大量违法犯罪扼杀于萌芽,1957年犯罪数仅8万起,营造出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太平光景。彼时政府仿军队建制编排社会,以行政管理为骨架搭建纵横体系,权责明晰。农村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用工分拴住农民;单位组织严密;居委会管控闲散人口。单位制度替代社区整合社会,将各阶层行为纳入单位,代表个体利益、满足需求,主导个体行为,逐步形成社会行为以单位为单元的模式,与计划经济体制及派出所静态管理模式相契合。
计划经济体制下,因充分就业政策推行,单位承担社会整合功能,社区在犯罪预防中仅居辅助地位。彼时派出所工作以户口管理为核心,以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为要务。1988年,面对严峻治安形势,公安部提出派出所“以治安管理为中心,户口管理为基础”的方针,推动其向“多功能、综合性、保平安”的战斗实体转变,标志着派出所工作模式从静态户口管理转向动静结合、以动为主,赋予其打击、防范、控制、管理及教育等系统职能,极大提升了派出所效能。特别是将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列为重点,建立三级破案机制,强化了打击力度,派出所亦在职责、力量、勤务及方法上作出相应调整。
“综合性、多功能一线作战实体”虽发挥了派出所的治安管理职能,但客观上削弱了派出所基础工作。其职能重心逐渐偏移,治安管理演变为事实上的侦查破案中心,打击职能被过度强调,防范、管理、建设等职能遭忽视,基层基础工作难以落实,陷入“打防皆难”的被动局面。复杂治安形势与严打任务下,公安机关尤其是派出所压力剧增,警力几乎全投入打击犯罪,工作重心从治安防范、群众工作、基础管理转向直接破案,且因刑侦主体下移,派出所承担约七成破案量。然而,此警务模式非但未有效推进刑侦工作,反因基础工作荒废,使民警在群众心中只剩严厉执法者形象,警民关系疏远,侦破难度增加。
伴随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社区在犯罪预防中的基石作用将愈发稳固。上世纪末,政府洞察到社会公众与社会组织在犯罪防控中的潜在价值,意识到公众安全需求不能全然依赖公安机关的“即时响应”,毕竟警察无法也不应成为24小时贴身“保镖”,否则将使公众陷入“安全与自由难以兼得”的悖论。基于此,政府将犯罪治理策略从“以打为主”转向“打防协同、预防优先”,并将其写入“十五大”报告。然而,传统观念中“犯罪防控是警方单方责任”的认知,叠加公众预防技能匮乏、组织动员松散等问题,令其自我防范意识与行动力受阻。此时,若社区警察能以“邻家守护者”姿态提供专业指导,便可有效激活公众参与热情。
初期社区警务尚不具备全国推行的条件,公安部于2000年率先在部分城市试点。随后,中央决定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确立以群众参与、社区预防为基础的“小治安促大治安”策略。2002年,公安部明确社区警务战略目标,推动警力下沉、警务前移,建设新型社区警务机制。派出所作为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于一体的基层战斗实体,打击是手段,预防才是核心。2022年公安改革提出“市县主战、派出所主防”,2023年《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三年 行动计划(2023—2025年)》强调“大抓基层、大抓基础”,树牢“主防”理念,推行预防警务,标志着派出所职能重回防控主线,推动新时代公安改革持续深化。
纵观派出所工作理念数十年来的发展脉络,其演进轨迹呈现螺旋式迭代特征。派出所性质的精准定位,是决定其组织地位、职能边界、任务重心及社会作用的核心枢纽,不仅框定了工作导向的基准线,更直接塑造了各阶段成效与偏差的底层逻辑。作为公安机关的末端执行单元,派出所本质是政策传导的“毛细血管”,其运行效能高度依赖决策层政策设计的科学性,而非自身努力程度。科学锚定派出所性质,既是职能划分的基石,也是工作实践的逻辑原点。尽管不同历史时期的工作重心随社会治理需求而动态调整,但唯有始终紧扣性质内核、锚定职能本位,方能避免方向性偏移,否则将动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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