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7日5时许,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乙在C区D镇E村莲南路一处建筑工地内发生口角,乙持铁锤砸打甲,甲在该工地内捡起一根钢管进行反击,乙往工地外跑,甲仍持钢管追打乙,追至工地外的莲南路时,甲用钢管砸中乙的头部,致乙受伤倒地。2019年7月2日,被告人甲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甲已为被害人乙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经A省B市C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甲身体多处擦伤,未达轻微伤;乙符合案发时被他人用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部挫擦伤及创口、骨折、蜘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甲没有异议,表示认罪。甲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定罪处罚;如果对被告人应当定罪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件焦点】
       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法院裁判要旨】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系自首;其已为被害人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且被害人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依法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虽是被害人先用铁锤砸打被告人,被告人持钢管进行反击,在被害人往工地外跑,对被告人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后,被告人仍持钢管追打被害人并用钢管砸打被害人头部,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明知持钢管砸打被害人头部会造成被害人受伤,仍持钢管追打被害人并用钢管砸打被害人的头部,致被害人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法言】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成立正当防卫要满足目的条件、起因条件、对象条件、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五个条件。如果没有同时满足这五个条件的话,则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从本案来看,本案虽是被害人乙先用铁锤打砸被告人,但被告人甲已持钢管进行反击,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伤情程度反映,被害人乙的侵害行为已经被有效制止。乙在被甲持钢管打击后向工地外逃跑,此时乙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而甲仍继续持钢管追打乙至工地外,持钢管打击乙的头部,造成乙重伤。甲是在乙停止不法侵害行为后对乙进行追赶打击,其不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已偏离了正当防卫的目的,错过了正当防卫的时机,造成了伤害后果,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而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以此对不法侵害者予以惩治或报复。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且已不存在现实危险的情况下,仍实施防卫,造成侵害人受伤,则成立故意伤害犯罪。
       在审理过程中,应具体分析行为人当时所面临的境遇及险况的不同,以及注意行为人防卫措施和防卫强度是否得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同时,对于不成立正当防卫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也要考虑被害人在案件中存在的过错,在其罪责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适当从轻处罚,以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在实践当中,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标准,一方面要发挥正当防卫的有效性,承认其正当性,为正当防卫的适用留下空间,有利于鼓励公民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行为做斗争;另一方面要为理性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条文,为罪与非罪的评价划定更加明确的界限,避免正当防卫权利被滥用,成为他人实现打击报复等非法目的的工具。
       孙巍律师简介


       天津韶钧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员
       天津市西青区法治智库成员
       青年公益法律智库(PROBONO)工作委员会委员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政学系实务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
       首批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库成员
       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曾任职市局某直属单位十余年。期间屡获嘉奖。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尤其在非法集资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涉税类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善于将以往工作经验与刑事辩护的策略技巧相结合,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为客户提供专业、合理的建议以防范经济活动中的刑事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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