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们讨论了《》《》《》,关于“行人安全距离”大家议论纷纷。但青岛案后来做了所谓澄清,也就暂时不做延展。可我万万没想到,还有比之更离谱的判决。

日前,有网友在裁判文书网上翻出了一份沈阳相关判例,案件编号为(2017)辽01民终12964号。 一男一女前后同向而行,前方女性突然转身,与后面男性相撞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多处骨折,以及气胸等症状。 事后,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13万。 一审法院判决赔偿2.69万,二审法院判决赔偿2.67万(70%医疗费)。 理由是,男方在行走过程中未与女方保持安全距离,亦未注意到身前的情况变化,导致与女方相撞,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男方无法举证女方有过度医疗的事实,因此二审赔偿款仅比一审少190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男方还有视力障碍(盲残四级),事发时正在盲道时正常行走。 拆台CT

照例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全文贴在下方(上下滑动即可查看),只因本案过于颠覆普通人的认知,我要是不拿出官方的二审判决书,指不定有什么杠精会质疑我在编故事。可编故事好歹是要逻辑的,但现实往往不需要。

沈阳中院以姚先生“未与秦女士保持安全距离”为由判其担责,但在之前文章里我们就讨论过了,《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均为规定行人之间有什么所谓“安全距离”。法律上仅有一项“合理注意义务”,即“是否预见并避免损害发生”。

本案中,姚先生作为盲残四级人士,在盲道上正常行走,本就履行了基本的注意义务;而秦女士作为健全人,转身时没有观察后方环境,且侵占盲道,这反而构成了“注意义务的缺失”。

参考我们聊过的 ,北京丰台法院法官就指出“(逆行者)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而不应对正常通行者强加注意义务。 ”到沈阳这个案子中,却反而要求盲人承担更高义务,简直倒反天罡。

更何况,盲道是专门为视力障碍者设计的通行设施,其他健全行人本就应该避让。结果法院非但没有认定秦女士侵占盲道的过错,却反将盲人正常使用盲道的行为视为“未保持安全距离”,实质上是在否定盲道的法定功能,完全违背了《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精神。

更离谱的是,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过错,但姚先生却承担了秦女士医疗费的70%!这未免太过分了一点。姚先生作为盲残四级——虽不是完全盲目,但日常活动也受限颇多,在细节辨识和复杂环境中需配备辅助工具——这种情况下要求其及时“注意身前情况变化”明显超出了合理范畴。

而秦女士作为健全人,转身时未观察盲道使用情况,主动制造碰撞风险,明显应该负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参照,明显应该自负其责,怎么反而还只承担30%?

还有就是医疗费用审查方面,也是一笔糊涂账。姚先生质疑秦女士部分医疗费用(冠心病、低钾血症、骨质疏松等)与碰撞毫无关系,但法院却是这么说的:

虽然姚德利对秦华的治疗费用提出异议,但秦华的治疗是其经治医院根据其病情进行治疗,且姚德利未举证证明秦华有过度医疗的事实,故对姚德利主张秦华住院费38,447.61元其中有2万元是治疗冠心病、低钾血症、骨质疏松等病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不是哥们?这种事情怎么还要姚先生个盲人自己去举证?他看不看得清诊断书还两说呢!法院就这么高高在上吗?后面“气胸”治疗倒是没怪到姚先生那,但怎么冠心病这些就都算在医药费里呢?那坏了,碰瓷的老家伙们谁没几个基础病,这下一并治疗都有冤大头来出了。

沈阳这起案件发生在2016年,公布于2018年。当时可能没有在互联网上掀起什么波澜,但凡发生在现在,肯定比青岛撞人案热闹得多。

盲人合法使用盲道成了过错,健全人侵占盲道撞人却能索赔。这对残疾人外出公共环境的破坏,简直可以说是一剑封喉

青岛撞人案的最初版本引发“带老人转身致富”的戏谑,而沈阳撞盲人案更是添加了“盲人用盲道需赔款”的典型案例,这不就是鼓励碰瓷吗?

“自甘风险”原则形同虚设,且“谁弱谁有理”版本已经被“谁伤谁有理”迭代了。

盲人、盲道、盲撞、盲判,沈阳此案的荒谬性就在于,一方面要求盲人预判健全人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却又纵容健全人无视盲道的法定功能。这种判决既违背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原则,更践踏了残疾人群体的基本尊严。

武汉中院二审时就曾强调:法治社会理应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对于因行为“越界”而致自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坚持不牵涉无辜,坚决不“和稀泥”。

言犹在耳,振聋发聩。可惜沈阳中院的法官们是听不到更做不到的。咱们普通人遇到这样的破事,也就只能祈祷能不能遇上几个正常法官了;不然一吹过来,只怕会被活活冻死。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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