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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与村民纠纷的两种诉讼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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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与村民之间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种形式:第一,村委会的决定侵犯村民权利;第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村民权利;第三,村民会议的决定侵犯村民权利。
《村委会组织法》关于上述三种纠纷的两种诉讼策略
第一,如果村委会的决定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最终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如果基层政府不责令改正或者村民对于基层政府的答复不满,可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于行政复议不满,可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村委会组织法》关于上述三种纠纷的两种诉讼策略的问题
上述两种诉讼策略,看似泾渭分明,可通过不同渠道保障村民之合法权益,但却存在一个关键性问题:法院可能基于很多种因素的考量, 不受理村民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而建议村民首先申请行政裁决,其次再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在村委会决定涉嫌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当村民提起民事诉讼时,村委会的决定已经执行,即使真的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法院支持村民的判决也很难得以执行。此时,法院可能基于各种理由不予立案。其中,最为重要且“合法”的理由是:涉嫌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并非村委会的决定而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因此应当向基层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第二,关于案涉决定究竟是村委会的决定还是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往往在证据方面存在可争辩的空间,这对于村民及其诉讼代理人而言不利。
第三,当村民就有关事项申请基层政府行政裁决时,基层政府有时会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维,借由“村民自治制度”的外衣,认为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符合法定形式,并据此“驳回”当事人的履职申请。但是,基层政府仅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了形式审查, 而未审查其决定是否实质性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组织法》关于上述三种纠纷的两种诉讼策略应予修改
基于上述《村委会组织法》关于上述三种纠纷的两种诉讼策略的问题,我们认为此次《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应当在如下两个方面完善上述问题。
第一,对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审查而言,应当明确规定基层政府不仅应当做程序是否合法的形式审查,还要做内容是否合法的实质审查。
第二,《村委会组织法》可以取消上述三种纠纷的两种诉讼策略,将其统一于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方案可协同推进,取消村民以村委会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方案,明确明确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纠纷应首先经过行政裁决,并要求基层政府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的决定的内容是否与法律相冲突作实质性审查,最后赋予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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