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研究妇女的就业领域和就业地位的变化必须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父权制关系以及工会和国家的影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父权制和资本主义利益的形式呈现,并从父权制的家庭模式中获得了利益,因为它保证了廉价的劳动力的再生产,使妇女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劳动力后备军。

歧视性政策

英国政府在政策导向上总是强调维持家庭成员的稳定。但实际上,这种父权制模式下的劳动分工并不定完全适合资本主义国家理想的生产力的再生产模式,一是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依赖的程度各异,有些家庭并不能完全指望丈夫的收入生存,妇女可能因此离开家庭外出从事有偿劳动,以弥补家庭收入的不足;二是因为每一个家庭并不是按照国家所想象的、资本主义所需求的数量生产出一定的人口。

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政策并不是以直接的形式而是通过维持父权制这种家庭模式造成对妇女的损害。18-19 世纪的工业化进程是劳动分工在性别间重塑,女性再专次被边缘化即劳动分工再性别社会化的过程,在此间,男性扮演了重要角色行业工会(或联盟) 和国家政府的立法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男工的敌视

妇女与男性在劳动就业中的地位并不平等,其所受的待遇大相径庭。在围绕劳动分工的性别化差异而展开的利益斗争中,常常由男工,尤其是熟练男工煽动和组织,他们的策略是要么将女工排斥出该行业,要么控制新技术的应用和劳动力的分配,以利男工的就业;妇女则成为被动的社会受害者。

19 世纪初期,帽饰商人、白布印染、缝以及机器织等行业的男工曾以罢工形式反对女工,但收效甚微。于是,男工们采取把工序细分的策略,以便把妇女排斥到技术低、未受训练和低薪的工种中。

19世纪60年代早期因经济危机的影响布工厂板企用女工取代男工,以降低成本, 但遭到工会强烈反对。在长时间与雇主协商后,雇主同意女工操作6个头的织布机,而8个头的织机只有熟练男工才能操作。

在图书印刷行业中,雇主为了减少成本,竭力将印刷工作的高技术性降低,尽量雇佣廉价女工从事印刷工作,当然,女工只能做重叠、缝合书页的工作。

直到 19 世纪 70年代,由于排字工人的强烈反对雇主选择女工的策略,经过与雇主们的反复斗争和协商,印刷行业工会才作出规定,如要进入该行业工作者,必须有 7的学徒经验,所有非熟练的工人都被此策排斥了,可见熟练和非熟练男工反对妇女的策略还有所不同。

由此,非熟练男工也常感到与女工一样降低到了无价值的地步。

在劳动重新分工的过程中,男女工人竞争的结果偶尔也对妇女有利。1870年前,地毯编织主要是男工从事的行业。1874 年,为了降低成本,制造商企图雇佣女工,但遭到织毯业工会的反对。

19 世纪80 年代早期,由于行业竞争激烈制造商用立绒织机取代花毯织机而生产丝绒面料的毯子的方案又进一步受男工们力主继续使用旧机器,他们与雇主谈判的最后结果是:女工可暂时受雇操作新机器,一旦熟练,则男女同工同酬。

但由于织机太脆弱,以致于男工会把它敲成小碎片。因此雇主自然使用了廉价的女工操作这些“易碎的、女性似”的机器,男工的抗争以失败告终。男工排斥女工的行动也以失败告终。

工厂法的颁布

工业化时期劳动分工在性别间的演化也受到政府管理工厂或保护劳工的立法及其相关行为的影响。英国先后在 1844 年、1847 年1864 年、167年1874 年、1878年、1891年、1895年、1901年颁布“工厂法”,旨在保护工人的利益。1842 年以前的工厂法旨在减少对童工的雇佣,没有体现男女工人享受平等待遇的规定。

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工厂立法被认为是资本家和工人阶级围绕缩短工时而展开斗争,工人最后取得胜利的结果。同样,在许多学者看来,立法保护了被剥削者的利益,是英国社会政策史的转折点,是其福利国家形象树立的开端。

如果一个国家的绝大部分人都能为自己和为家人努力工作那么国家的富裕也就有希望了。因此,挣钱养家的丈夫和依赖丈夫的妻子孩子们的结合可以使国家稳定。

实际上,工厂法的另一层社会作用是强化了父权制,男女在有偿劳动领域的不平等的现象不但没有改观,而是更加巩固,由此影响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19世纪30和40年代出台的工厂法的主要内容是减少纺织女工和童工的工时:1842年的“煤矿及矿工法”规定女工和童工不得下井采矿。

法案实施的背景很复杂,包括国家对工人妻子、孩子、妇女的道德以及家庭的未来的关注。妇女在井下作业与男工密切接触的行为被认为不利于妇女的身心健康,对社会风气也存在不利影响;妇女应在家庭承担教育孩子的责任,而不是外出就业。

在这些观念中妇女被建构成了特殊类别的工人,男人被认定为是自由经济的能动者,妇女则具有依性和服从性,只适合做家务和养育孩子;她们也是提供家仆服务的重要劳动力。

1870年代后期开始,女工大量地进入铁链生产行业。针对这一情况,工厂调查委员会的成员们认为,妇女和男工们肩并肩地工作有不道德的嫌疑,对工人的质量造成损害。工联主义者更是希望禁止妇女参与和男工直接竞争的工作。

这种影响在20 世纪国家立法中仍有明显的体现。例如,1906 年以后的自由改革法,为失业者和病弱者提供保障的国家立法行为中,妇女并没受到保护。

1911 年国家第一部保险法案把已婚家庭女工排斥在失业保险对象之外,因为已婚妇女所挣的收入对家庭经济来说,并不是必须的,家庭男性才是挣钱养家者。1922 年的失业保险法案同样把已婚妇女排除在享受失业补贴的人群之外。

把妇女看成次要的劳工的观点持续到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尽管妇女们不断地涌入轻工业和职员行列。1964 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案规定:“当由丈夫挣来的存款要用于家庭或相同目的的开支时,夫妻可平等享用。”

至于如何开支,法案只保证丈夫享有其中的一半,但当妻子被抛弃或丈夫要承担通奸责任时,妻子则不能指望丈夫的援助。

1978 年,家庭事务及地方行政法庭法案才规定“持家是夫妻双方的义务。正因为把夫妻双方看成独立的个体,所以家庭暴力也成了法律不干涉的领域。

直到1976 年,家庭暴力和婚姻事务法案出台,政府才干预家庭暴力行为。1975 年,政府正式开征收入税,丈夫独立为夫妻承担缴税责任。直到 1977 年,已婚妇女才能以个人名义缴纳自己的收入税。

工业化时期妇女就业问题对工人阶级妇女而言,和她们的中产阶级姐妹一样,无论是未婚女青年、寡妇或已婚妻子,她们全都要自己照顾自己,她们需要工作;但当新的城市生活方式兴起后,她们在许多传统行业的就业机会丧失了。

城市里,大多数待遇好的工作被男人占有,并且,男人可以通过同业工会找到新的就业机会。 在十九世纪中叶,几乎没有男性是慷慨的,愿意新的群体与之竞争,他们置女人的利益于不顾。

女性的工作

19 世纪中叶,被中产阶层女儿们认为唯一不名声职是家庭教师,随着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在公立小学教书的专业教师群体出现:1902 年教育法出台后,初级中学教育和教师的需求增加,大量的女性从事教师工作。但是,女教师的社会地位并不高,她们主要来自工人阶级家庭。

小百货品的零售业在传统上是被女人断着。早期的商店通常都由手工业者和其他当地工人的家庭的女性经营,她们销售自家的产品。城中心和繁忙街道的百货店的兴起刚开始对妇女们的小店并没有影响。当一些新的商品比如服装、家具、五金等从小家庭里搬到大的专业的零售商店后,几乎很少有妇女经营这类生意。

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家政工作往往录用女性。不仅因为越来越多的家庭雇佣家政人员从事家务工作致使家政职位的增加,同时,有许多过去由男人做的事也被女性代替。例如,在十八世纪后期,贴身男仆陪伴女主人的现象很普遍,但到了十九世纪,这些职位全被女仆代替。

正如有学者所言,在 18 世纪末 19 世纪前半叶,当大量妇女进入劳动大军时,男人们的家庭权威无疑受到了冲击。在19 世纪后期,之所以劳工运动的激烈程度大为缓解,劳资关系趋于缓和,阶级冲突和矛盾趋于平稳,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是父权制和资本主义权威力量的妥协促成了国家的工厂立法的出台。在权威制度和地位制度的结构关系上是非常紧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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