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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江苏的陈某在一家地产公司从事财务经理一职,在怀孕5个月时,接到公司通知称其因旷工8.5天,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并扣除旷工期间工资。陈某在生产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生育保险待遇的损失等,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审理查明,公司所认为的旷工时间实际上是陈某去进行了产检等检查以及手术。虽然请假手续上存在瑕疵,但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是失当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继续履行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给陈某工资损失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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