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5月9日电 因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及披露,金利华电同日收两函。

  金利华电9日盘后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4年5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号)、《关于对王军、周丰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经查,2023年12月27日,金利华电子公司浙江金利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设备)与浙江金美宏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美)签订订货合同,约定金利华设备向浙江金美采购绝缘子生产原料钢脚,金额3400万元。浙江金美为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金利华设备与浙江金美发生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交易发生时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金利华电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山西证监局指出,王军、周丰婷作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实际参与上述关联交易的审批决策过程,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王军、周丰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与此同时,因上述事项,9日深交所对公司及王军、周丰婷下发监管函

  监管函指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7.2.7条和第7.2.8条的规定。

  公司总经理王军、副总经理周丰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上述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深交所要求,金利华电及王军、周丰婷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官网显示,金利华电前身为浙江金利华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007年12月,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4月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交、直流输变电线路上用于绝缘和悬挂导线的玻璃绝缘子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

  业绩方面,2024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40.73万元,同比增长147.8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416.77万元,亏损同比收窄13.87%。

  二级市场上,金利华电9日收报10.33元,涨幅1.37%。(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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