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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想到,一个已经火化了的人,竟然还签署了一份贷款合同。难道死人不仅能说话,还能签字。而银行工作人员却信誓旦旦地拍胸脯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此言一出,在场所有人无不瞠目结舌。

窦阿姨怒极反笑,指责银行是在颠倒是非,为了吃老百姓的钱,连良心都不要了。这场闹剧到底是灵异事件还是有人故弄玄虚谋取非法利益?

【案件回顾】

手持法院的传票,窦阿姨怒气冲冲地前往当地银行,要求银行给个说法。银行工作人员见窦阿姨一副兴师问罪的模样,也一头雾水。

窦阿姨称她收到一封法院的传票,说罢,她便把传票递给工作人员。窦阿姨表示,她待在家什么事没干突然就被银行起诉了。传票上显示窦阿姨的丈夫向银行贷了一笔借款。

但是,法院的这个说法令窦阿姨难以接受。原因无他,窦阿姨的丈夫2年前就已经去世了。而合同所载明的时间却是上个月。一个已经死亡2年的人,怎么可能向银行进行贷款。难道她丈夫活过来签了份贷款合同就又死掉了。

接着便发生窦阿姨冲到银行兴师问罪那一幕。

银行工作人员听完窦阿姨的陈述后,也震惊于这起事件的怪异之处。在细细看完那份贷款合同后,工作人员表示,窦阿姨丈夫是合同的担保人不是借款人。窦阿姨根本不听银行方的辩解,直言她丈夫都被火化了,还怎么在担保人那一栏签字。

窦阿姨的这一席话,令在场的众人一时语塞。是啊,已经死掉的人,怎么可能亲笔签名呢?难道窦阿姨的丈夫真的活过来了?

这份合同的怪异之处不只这些,连两位借款人都纷纷表示他们根本没有向银行贷款。对于这份合同的存在根本不知情。也就是说,这份合同的所有当事人都不知晓合同的存在。

在双方争执不下之际,有人提议找公安机关处理。这个提议得到大家一致认可。于是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银行职工小李被揪了出来,正是他一手伪造了这份震惊四座的贷款合同。他利用职务便利,伪造了窦阿姨丈夫和两位借款的签名,拿着这份假合同从银行骗取贷款。而他这么做是为了偿还赌债。

面对警方的审讯,起初小李还矢口否认伪造签名的事情。随着一系列证据呈现在他面前。铁证如山,小李自知狡辩已经失去了意义,对贷款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最终,小李因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等待他的是法律的正义制裁。银行也撤销了对窦阿姨的起诉。这场闹剧总算落下了帷幕。

不过现实中的纠纷已经解决,但网友们对这起案件议论纷纷。“这家银行业务做到地府里面去了,直得银行各家学习”“难不成银行工作人员会通灵?不然怎么死人还可以签名?”“银行系统真应该好好审查每一位有资质的职员,不合格的赶紧清除,还老百姓安全空间。”

从网友们慷慨激昂的评论可以看出,大家纷纷对银行的操作表示严重不满,不乏有人对银行的骚操作进行打趣。这也从侧面反映出银行的信誉已经严重降低。

【案件评析】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银行员工小李构成何罪?

小李伪造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该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法条规定的内容可知,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律利益是银行的财产利益。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若构成该罪需具备四个要件。

要件一,在客观上,行为人构成该罪需要实施诈骗行为。以本案为例,小李伪造了一份贷款合同,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姓名都伪造得跟真迹一样,足以骗过银行。他的手段行为符合该客观要件。

要件二,行为人实施的手段行为必须侵犯到银行的财产利益。这是该罪的客体要件。而在本案中,小李伪造当事人签名,虚构一份贷款合同,从银行挪走贷款。因为一切都是虚构的,所以当贷款合同到期后,并没有现实的人来偿还这笔贷款。对银行来说,这笔贷款就成了烂账,所以,该行为明显侵犯了银行的财产利益。

要件三,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小李欠赌债无法归还,为此他想到伪造合同,将贷款用来偿还赌债。他此举足以表明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符合该主观要件。

要件四,该要件是对行为人的主体资格的要求。行为人构成该罪无需具备什么特殊身份,自然人即可。

综上,小李为了还清赌债,伪造三个当事人的签名,捏造一份贷款合同,从任职银行骗取贷款。他此举严重侵犯了银行的财产利益,构成贷款诈骗罪。

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在本案中,银行职工小李伪造贷款合同,导致银行向窦阿姨起诉,此举侵犯到窦阿姨的民事权益。

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窦阿姨有权向小李进行索赔。

又因为是小李的职务行为侵犯到了窦阿姨的权益。法律规定,劳动者侵犯因工作原因侵犯他人权益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在法律上属于替代责任。本质上不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而转而由其背后的单位承担。民法这么规定,也是保证被侵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所以,在这起案件中,由小李的用人单位,也就是银行对窦阿姨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在赔付完窦阿姨后可以向小李进行追偿。

小李除了刑事责任外,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

小李伪造窦阿姨丈夫的签名,侵犯了其人格利益。

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死者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窦阿姨丈夫已经去世2年,他的人格利益遭到小李侵犯。窦阿姨作为其配偶,属于天然的近亲属,当然有权要求小李进行赔付。如果窦阿姨的精神也遭受严重损害的,她还可以要求小李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此外,小李不仅伪造了窦阿姨丈夫的签名,还伪造了另外的合同当事人小张和小陈的签名,他此举侵犯了几人的姓名权。

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人不得伪造他人姓名。

以本案为例,小李为了使合同更逼真,伪造了小张和小陈的签名。他此举侵犯到了两人的姓名权。因此,小张和小陈可以主张姓名权侵权,要求小李承担侵权责任,对他们进行赔偿。

窦阿姨的权益如何进行维护?

这起案件所涉及的合同是银行内部职工小李伪造的。

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伪造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窦阿姨可以主张这份贷款合同无效,合同的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窦阿姨无需偿还对银行的借款。银行的损失,由银行自己向小李进行索赔,与窦阿姨和其他两位借款人无关。

上文所说的各类侵权责任,窦阿姨可以私下要求小李进行赔偿,与其协商赔偿款的具体数额。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与小李对簿公堂。由法院判决小李具体需赔偿窦阿姨多少钱。如果小李在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仍不向窦阿姨进行赔付。

此时,窦阿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可以将小李列入征信黑名单,这样小李就成了人们口中的“老赖”。

【结语】

一个死去的人又怎么会在合同上签字,难道是亡者归来?窦阿姨人在家中坐,官司从天上来。银行不管贷款合同的真假,只要有人从银行贷款走,期限一到没人还钱,它就走法律程序。

好在窦阿姨不是好惹的人,坚决不吃哑巴亏。先到银行找管事的人理论,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她便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任何牛鬼蛇神在公安的侦查下无所遁形。幕后黑手小李便被揪出来了。至此,这起案件才算有个较为满意的结局。

这起案件的背后反映出的是银行对内部人员管理的失职。小李身为银行职工,在银行的眼皮子底下搞出一起贷款诈骗案。在这起案件中,不仅银行职工监守自盗,他们对于前来维权的百姓态度极其恶劣,银行工作人员不承认自己工作中的失误。

银行搞出这些骚操作,只会令其自身信誉扫地,老百姓不再信任银行。如此种种都是银行日常管理中需要继续改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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