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福建古田中豪包装有限公司存在的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A34575N29

  法定代表人:高**

  地址:古田县城东街道西山村厂区路57-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如下: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经调查了解,现场负责人陆**于2024年1月30日晚上9点左右将锅炉房配套的水膜除尘废水收集池底部设置的一条直径100毫米白色pvc管道(其中部安装一手动阀门,可开关)打开,将部分除尘废水(黑灰色水体)排入厂区旁边的雨水沟内,废水沿厂区地下雨水管道流入西山村内雨水沟,排入外环境;我局监测人员在废水收集池排放口和你公司厂门口东南侧约100米处西山村水沟内各采一瓶水样。根据2024年2月1日《宁德市古田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古环监〔2024〕测第008号),你公司废水收集池排放口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632mg/L和悬浮物560mg/L均超过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二级标准,厂东南侧100米西山村水沟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388mg/L、总磷1.09mg/L和氨氮10.3mg/L均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的Ⅳ类标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4年1月31日现场负责人陆**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福建古田中豪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高**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2024年2月1日对现场负责人陆**、法定代表人高**制作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复印件等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2024年1月31日现场负责人陆**提供的福建古田中豪包装有限公司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复印件(节选)、排污许可证影印件,证明你公司已经取得环保相关手续的事实;

  4.2024年1月3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2024年2月1日对现场负责人陆**、法定代表人高**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明你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5.2024年2月1日古田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宁德市古田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古环监〔2024〕测第008号),证明你公司废水收集池排放口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632mg/L和悬浮物560mg/L均超过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二级标准,中豪厂东南侧100米西山村水沟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388mg/L、总磷1.09mg/L和氨氮10.3mg/L均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的Ⅳ类标准,外排废水超标的事实。

  6.2024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古环违改字〔2024〕4号)完成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古环告字〔2024〕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4月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修订版)“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序号1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具体的违法情况:未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在两年内第一次违法、积极开展整改并配合调查等进行裁量,综合考虑你公司基本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古环违改字〔2024〕4号)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小写:人民币140000元)。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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