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唐某华等来了贵州省高院的二审无罪判决。 时间回溯到2017年12月13日。当日凌晨0时许,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旁,男子丁某平醉酒后当街调戏、殴打妇女,女子的亲戚唐某华和同伴杨某祥闻讯赶来与丁某平发生争执和打斗,之后醉酒男子被派出所带走。在派出所,丁某平用头撞墙15次,随后开始昏睡,两度送医后均称“没有问题”。当日上午9时许,他再未醒来,经鉴定其死于“重型颅脑损伤”。

2018年2月9日,与丁某平发生打斗的唐某华、杨某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三个月后被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贵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人的殴打行为致使丁某平抢救无效死亡,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唐某华有期徒刑10年、杨某祥有期徒刑3年。

两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贵阳市中院重审后,仍作出与原审相同的判决结果:唐某华有期徒刑10年、杨某祥有期徒刑3年。两人再次上诉,直至贵州省高院二审作出无罪判决。贵州省高院的判决认定,丁某平之死,与其当日大量饮酒、在派出所自己撞墙、医院未作深入检查等因素有关,唐、杨二人阻止丁某平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明显未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图为贵州省高院终审判决截图

今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这起案例成为第一批入选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表示,通过入库参考案例“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明确要求司法审判“不能苛求防卫人”,要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一般认知判断不法侵害,防止“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伤,就不敢认定正当防卫。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独家对话唐某华和其辩护律师、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两人讲述了案发和历时6年诉讼的过程。

事发经过:

醉汉当街调戏并殴打女子

送派出所后6分钟内撞墙15次

生效判决书和案卷相关证据显示,丁某平系贵阳某工地的泥工。2017年12月12日,下班后的他先是和5名工友喝掉两瓶1斤装的白酒,接着换地方继续喝。酒后众人散去,丁某平和堂弟丁某万,徘徊在贵阳市东客站街头。

当晚,女子周某会和另一名女子刘某书正在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住宿客人。当年12月13日凌晨0时许,醉酒的丁某平上前,先是扯周某会的手,后又从背后抱住周某会的腰,对其进行调戏。

遭到周某会呵斥后,丁某平和堂弟丁某万对周某会拳打脚踢。刘某书上前阻拦,丁某平、丁某万不顾阻拦继续殴打周某会。丁某平从地上捡起木架猛击周某会头背部,又去殴打刘某书,周某会趁机跑开打电话报警。丁某平持木架、丁某万持石块追打刘某书,一路追至东客站旁某小区底商贵阳银行网点门口将刘某书踢打倒地。

杨某祥驾车路过,见状下车上前劝阻,刘某书趁机起身躲开,丁某万捡起石块砸向杨某祥,丁某平挥拳击打杨某祥,刘某书、杨某祥先后跑开,丁某平、丁某万持石块追寻二人至小区内。唐某华接到周某会求助电话后下楼,斥责丁某平醉酒滋事,丁某平持石块与唐某华对峙,杨某祥上前帮助唐某华,三人抓扯扭打进入小区楼房电梯厅。丁某平倒地,唐某华、杨某祥对丁某平拳打脚踢约40秒后离开。随后,丁某平起身走出电梯厅,与丁某万在小区花坛旁被唐某华及在场群众控制。

12月13日0时38分,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小碧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丁某平、丁某万带到派出所。丁某平被带到值班室,背铐在靠墙椅子上。凌晨1时44分,坐在椅子上的丁某平,突然开始用后脑部撞击值班室墙壁。

案卷资料显示,丁某平在6分钟内一共用头撞墙15次。“开始连撞3次时,工作人员过来口头制止,随后又连撞3次。其后,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丁某平又连撞9次。”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该墙壁为木制空心墙,外刷白色瓷粉,墙壁整体厚度为12厘米,墙面为两面厚度约为0.4厘米模板,中部空心。

当日1时52分,民警将丁某平带离派出所送往医院。凌晨2时29分,丁某平被送到华夏骨科医院,护士用血压计测量了其身体状况,血压、脉搏都正常。医生告诉民警,丁某平酒喝多了睡着了,“现在生命体征正常。”该医院没有醒酒的科室,要送到有专门科室的医院。2时45分,丁某平又被送到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检查后,医生称其系醉酒,“睡一觉就好了。”

3时12分,因小碧派出所没有留置室,丁某平被带到南明公安分局见龙派出所,“放在留置室的沙发上休息。”当天上午9时许,睡在沙发上的丁某平仍未醒来。丁某万称,当时自己去叫堂哥怎么也没有叫醒,于是民警让其将丁某平背到警车上。之后一行人到了华夏骨科医院,医生告知处理不了。9时54分,丁某平被送往368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高院判决:

属正当防卫改判无罪

醉酒男子死亡与多种因素有关

丁某平死亡后,贵阳市南明公安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因其死因不明,警方对其进行尸检。

2018年2月9日,尸检结果出炉——丁某平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同日,此前曾与丁某平发生打斗的唐某华、杨某祥,接到电话通知后到小碧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10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唐某华、杨某祥二人被公诉。

图为检察院第一次公诉时对于事实的认定

贵阳市检察院认为,因周某会被丁某平殴打一事,唐某华、杨某祥与丁某平发生纠纷,并对其进行殴打,后丁某平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19年8月14日,贵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接到亲戚被打的消息后,唐某华没有采取正常的方式报警处理,而是赶到现场殴打丁某平进行报复,致使丁某平重度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祥帮助唐某华实施殴打,构成共同犯罪,也应依法处罚。同时,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且被害人的死因属多因一果,可对唐某华从轻处罚,杨某祥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唐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杨某祥被判刑3年。两人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2月,贵州省高院作出裁定,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20年12月16日,贵阳市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仍旧认定二人罪名成立,判处唐某华有期徒刑10年、杨某祥有期徒刑3年。

两人再次上诉。2024年1月31日,贵州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显示,对于唐、杨二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丁某平死亡系自伤自残的结果,与唐、杨二人无关”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部分成立。此外,法院认定,丁某平的死亡结果,还与其大量饮酒、在派出所自己撞墙、医院未作深入检查等因素有关。

判决还认定,被害人丁某平与其堂弟丁某万醉酒后在公共场所调戏并持械随意殴打女性,在上诉人杨某祥上前阻止时对其拳打脚踢、持械追赶。丁某平被闻讯赶来的上诉人唐某华斥责时仍持石块与其抓扯扭打,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停止,一直持续。唐某华、杨某祥采取抓扯踢打方式对施暴者予以回击,二人的行为有节制,结合现场情况和丁某平醉酒、自伤、未得到及时救治等事实,唐某华、杨某祥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进而判决两人无罪。

对话律师:

无罪结果来之不易

希望能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这起案例也成为第一批入选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表示,通过入库参考案例“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明确要求司法审判“不能苛求防卫人”,要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一般认知判断不法侵害,防止“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伤,就不敢认定正当防卫。

喻海松表示,编发这类参考案例,不仅对指导司法机关正确办案具有重要价值,对宣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理念、弘扬社会正气也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自己办理的案件能够成为第一批入选案例库的案例,唐某华的辩护律师赵三平表示,“很高兴,很欣慰,希望能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对宣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理念起到积极作用。”

图为该案辩护律师赵三平,他表示希望此案能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办案过程中,赵三平坚持做无罪辩护,“这个案件最终无罪的结果,和当事人的坚持、家属的信任、律师的锲而不舍,都有关系。因为如果当事人认罪认罚,那律师也无能为力。而在这个案件中,6年时间里,家属特别配合,需要他们做什么,他们都会积极配合。”

赵三平表示,这个案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司法鉴定,鉴定意见里明确指出被害人是颞部受伤颅内出血造成的死亡,但又明确说在派出所拿头撞墙撞的是后枕部。赵三平至今还记得本案重审二审期间,为了弄清丁某平的死因,赵三平提出去被害人撞墙地方现场还原,法官当即同意。第二天一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就去了派出所,经过了解得知被害人撞的墙还在。“我就坐下来,一边撞墙一边让助理拍视频,同时告诉法官和检察官,这种姿势后仰着撞,怎么可能撞到枕部,一定撞的就是颞部,也就是司法鉴定里认为他致命伤的颞部,后来我们把这个视频刻了光盘,作为证据提交给了二审法院。”

赵三平还说:“宣判时,当法官念到本院认为的部分,我已经知道是无罪了,我冲着唐某华和在旁听席上的其他家属点点头,他们也都是瞪着一双不可思议的眼睛看着我。”

根据相关程序规定,被以正当防卫宣判无罪后,法官要问被告人唐某华对这个判决有什么意见,唐某华记得当时自己有些语无伦次地回答说“我没啥意见”。

唐某华有两个孩子,学习成绩都不错,一个刚大学毕业,一个还在上学,因为父亲在看守所里关押了5年多,心理等各方面受到很大影响。出事前,唐某华与妻子小旅馆的生意还可以,生意好的时候一个月能有七八万元的收入,但是出事后因妻子经营不善等原因,只能勉强维持生活。

被问到未来打算时,唐某华表示,“被判无罪,能够出来就是好事了,因为案件的关系,现在很少和外界有往来联系,目前没什么其他的想法,争取先让生活步入正轨。”唐某华已确定要提出国家赔偿,目前正在委托律师赵三平着手准备。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实习生 史子潇

编辑 张莉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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