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又有两个省份表示,将增设非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据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网站2月21日消息,有浙江网民今年1月25日留言称,建议浙江省增设非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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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网民说,目前浙江省只针对独生子女有5天父母陪护假,而非独生子女没有此假。孝顺父母、陪伴父母是人伦纲常,不应以独生子女或非独生子女区分。天津、贵州、四川、湖北等多地相继出台了非独生子女的陪护父母假政策,浙江作为一个全面发展的先进省份,理应及时跟上。希望浙江省尽快修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非独生子女的陪护父母假。

浙江省卫健委2月21日答复称,经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了解,《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这是针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保障。

浙江省卫健委表示,网民提出希望浙江省尽快修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非独生子女的陪护父母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在下一步启动修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予以考虑,并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充分论证,鼓励用人单位支持子女在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情况下,每年给予一定天数的照料假

此前,北京市民政局今年1月30日在答复网民关于“增加非独生子女陪护假”的留言时也透露,设立护理假势在必行。

有北京网民今年1月20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称,北京市仅规定独生子女每年享有10天的老人护理假,实际上非独生子女也需要这样的假期。家里老人生病了,子女们也需要上班,有的子女还不和老人在一个地方生活,护理的压力可能仅由老人身边的一个子女承担,子女自己还有小孩要照顾,时间压力比较大。请尽快顺应民意,协调出台合适的政策。

@北京12345今年1月30日回复称,网民反映的问题,北京市民政局回复:经核实,网民对护理假问题的关注,充分体现了您对父母的一片孝心,我们非常理解网民的迫切需求。随着北京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的护理问题将是所有赡养人、扶养人面临的共性难题,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积极应对。设立护理假是积极应对的举措之一,从目前来看,国家层面上没有法律法规对护理假做出明确规定,但从实际需求来看,设立护理假势在必行,为了切实解决老年人的护理问题,各省市陆续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设立护理假。

北京市民政局表示,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立法实践经验,护理假的制定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写入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是写入地方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或养老服务条例。近年来,我们持续开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研究,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条例》修订建议,目前《条例》修订工作已被列入第十六届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二类项目。然而,修订立法是一项复杂的长期工程,需要经过立项审查、调研论证、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等多个流程环节,后续我们会继续加大推进力度,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进行政策评估与实施论证,协调市司法局、市人大法制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努力向前推进《条例》修订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受照顾的权益。

此外,广西卫健委2023年5月在答复人大代表关于“增加非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建议”时也表示,非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照护需求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设立护理假有利于应对老龄化社会。但每一个假期的增设和实施,既关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又关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涉及各方面资源和利益合理配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反复论证和深入调研,经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才能实施。下一步,广西卫健委将认真履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赋予的老龄工作职责,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实施办法》修订意见和建议。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8年12月28日,国家卫健委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477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将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鼓励和支持更多省份探索实施“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从各省出台情况看,截至2020年4月,全国已经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各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出台了“子女带薪照料假政策”,大部分省份独生子女护理假在15天左右/年,非独生子女护理假10天左右/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出台了“独生子女带薪照料假政策”。

目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规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日的护理假。

再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实行子女护理假制度,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个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年休假、探亲假等抵消护理假,不得改变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

此外,针对《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关于“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的规定,内蒙古民政厅2020年9月曾在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时表示,将参照湖北、四川等地做法,提请自治区人大适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增加非独生子女每年陪护假期累计七到十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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