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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屏幕前的男同志们,如果你的女朋友从事风俗行业,你会怎么做?你是会与她大吵一架,命令她上岸从良,还是会大义灭亲到派出所报警?这两种做法基于不同的立场都没有错。

但有人因为见不惯女友从事皮肉生意,将其残忍杀害并抛尸枯井。他难道不知道杀人犯法吗?这么做岂不是视刑法于无物。今天要讲的就是一起杀人抛尸案,随着民警侦查的不断深入,逐渐揭开这起凶杀案的历史真相。

【案件回顾】

咚咚咚,一阵急促的敲门声传来,当听到敲门声响起,大华(化名)不由得打了个寒颤。该来的总会来,不过我也有办法。大华深呼吸一口,起身打开房门。果不其然,门外站着几名警察。

表明来意后,大华同意配合警察接受讯问。于是,坐在审讯室里的大华,面对民警的提问,表示早已与小娟(化名)分手,之后二人就再也没联系过。

大华的这个说法,民警半信半疑。因为他们通过对小娟社会关系的排查,其余人都没有作案时机,现只剩下大华还没排查。如果真如大华所说那样,那杀害小娟的凶手到底是谁?

不过,经验丰富的民警并不会仅凭大华的一面之词就排除他的杀人嫌疑。在表明他们将对大华的住所进行搜查后,大华又紧急改口称与小娟见过几面,但二人并没有过多交谈。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难道小娟的死真与大华有关?

就在几天前,当地警方接到一起报案,报案人称在一座枯井里发现一具女尸。

报案人发现女尸的经过也比较离奇。在当地的一个小村庄里,一直飘散着一股臭味,起初村民们没有在意。可久而久之,这股臭味一直没有消散。于是几个村民就结伙寻找臭味的来源。

几人沿着臭味的轻重一路找寻,最终一座枯井前停了下来。臭味的源头就是这座枯井,几人还以为是谁家的羊摔到井底摔死了,结果用手电筒一照,井底赫然有一具尸体,这可把几人吓个半死。

警方接到报案,马不停蹄地就奔赴现场。据法医初步鉴定,这具尸体已经死亡2个月之久。随后,女尸的身份也被调查清楚,她正是小娟。确定死者身份后,警方随即对她的社会关系展开调查。

小娟是一名舞女,在舞厅打工。据舞厅老板所称,小娟在她店里打工时就一直借机与客人私下联系。随后舞厅老板很隐晦地透露,小娟一直偷偷从事皮肉生意。小娟最后一次在舞厅上班正是两个月前,警方根据舞厅的监控,找到当天点名小娟服务的两名客人。

这两人见到警察到来十分意外,却纷纷表示他们当天确实将小娟带出舞厅,但中途小娟被一个陌生男性带走了。这两人具有不在场证明,这条线索断了。警方便将侦查方向转向小娟的男友,也就是大华身上。

接着便发生开头民警将大华带回警局问话的场景。大华前后矛盾的发言令民警对他大起疑心。随后民警在大华住所搜查到小娟的手机和其他随身物品,两名客人也对大华进行了指认。大华就是当天带走小娟的人。

铁证如山,大华再怎么狡辩都没有用了。心理防线崩溃的他向民警坦露了杀害小娟的全部犯罪事实。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正义制裁。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很典型的仇杀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大华的行为如何定性?

通过对整个案情的回顾,可以发现,大华一共实施了两类行为,分别为杀害小娟和拿走小娟手机的行为。

就第一个行为而言,大华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该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该罪一共有四个要件。

要件一、行为人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以本案为例,大华用手死死掐住小娟的脖子。大华此举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符合该客观要件。

要件二、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手段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以本案为例,小娟被大华掐住脖子,窒息而亡。她的生命权受到严重侵犯。

要件三、行为人具有犯该罪的主观意图。以本案为例,大华明知他的行为会导致小娟死亡,但他仍然这么做。这表明大华具备杀人的主观意图。

要件四、行为人构成该罪无需具备特殊身份,自然人即可。

综上,大华用手掐死小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娟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

就第二个行为而言,大华构成盗窃罪。

该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从法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侵犯的法律客体是他人的合法财产。

从客观上看,行为人构成该罪需要实施盗窃行为。以本案为例,大华在小娟死后,将她随身携带的手机等财物拿走。他此举符合刑法规定的客观要求。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需要具备实施盗窃行为的主观意图。以本案为例,大华将小娟的财物拿走为的是卖了换钱,这表明大华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此外,盗窃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本案的大华符合该要件。

综上,大华将小娟的手机等财物拿走的行为,侵犯了小娟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

小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小娟有偿提供特殊服务的行为,属于卖淫行为。行为人仅实施卖淫行为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概念上的卖淫是指行为人有偿提供性服务的行为。以本案为例,小娟在舞厅工作,但却借着舞厅的招牌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她明码标价可以提供男性客人特殊服务。小娟此举满足卖淫的构成要件。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从事卖淫活动的,公安机关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5天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对其做出行政拘留5天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

本案中的小娟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对其顶格处罚。但由于小娟已经死亡,无需对其进行处罚。

对大华应当如何处罚?

法院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对大华数罪处罚。

在案件中,大华在案发将小娟抛尸枯井,他最终是被逮捕归案的。大华不具有自首情节。

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具备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是指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行为。以本案为例,大华是被警方抓回警局的,他显然不满足主动投案这个要件,继而不具有自首情节。

除了自首外,刑法还规定了另一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那就是坦白。行为人被动归案后,只要他如实供述他所实施的犯罪事实,那么他就构成了坦白。行为人具有坦白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大华在被警方捉拿回警局,矢口否认杀害小娟的犯罪事实。直到警方搜查出证据,他才不得已承认罪行。大华此举不构成坦白。

此外,大华杀死小娟并抛尸枯井,他的手段行为极其恶劣,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极其之大。这些情节均是刑法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官在裁量刑罚时可以进行衡量。

既然大华不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反而具备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所以,法官最终在给大华裁量刑罚时,灵活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对其从重处罚。

舞厅是否需要对小娟的死承担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小娟是舞厅的员工,但是小娟是在上班时间外,在舞厅外被男友大华杀死的。小娟的死显然不属于工伤,且舞厅尽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就小娟的死而言,舞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尽管大华作案足够隐蔽,但这一切都逃不过警察的法眼。杀人魔终将迎来法律的正义制裁,小娟的冤屈也得以洗刷。

纵观全案,尽管小娟有错在先,但这显然不是大华杀人的理由。退一步讲,小娟虽然是他的女朋友,但她做什么事是她的自由,大华无权干涉。小娟为了赚钱从事风俗行业违反法律,自有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大华如果觉得小娟做皮肉生意令他没面子,那他更应该努力工作养活小娟,而不是自怨自艾,为了面子与小娟发生争吵,甚至恼羞成怒杀害小娟。

可以说大华是失手杀害小娟吗?这肯定是不行的,他在发现小娟死亡后的第一时间没有报案,而是选择抛尸掩盖杀人事实,且面对民警审讯,屡次三番撒谎。

犯罪后果已经发生且无法挽回,大华也承受了法律的制裁。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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