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北京大学副教授范晓蕾处获悉,她本人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年,范晓蕾因右眼视物部分遮挡前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下称北医三院)求医,经医生建议,于当年9月8日上午在北京熙仁医院(下称熙仁医院)接受了注气术治疗。术后,其右眼视力从0.8降至0.1。她随后前往多家医院眼科求诊,最终被诊断为中毒性视网膜病变/右眼缺血性视网膜病变,原因是右眼被注入工业用全氟丙烷(又称八氟丙烷)气体。 2016年8月,范晓蕾以侵权责任为案由,起诉熙仁医院及华特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现有损失5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15万元,而伤残赔偿金等需在伤残鉴定完成后确定。2016年首次开庭后,范晓蕾追加了北医三院作为被告,而熙仁医院则先后追加了气体销售方北氧公司及北普公司作为被告。最终,该案被告增加至5方。 2020年元旦,范晓蕾收到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处熙仁医院赔偿范晓蕾营养费450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北氧公司和北普公司对熙仁医院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范晓蕾此次收到的二审裁定书认为,一审对范晓蕾的具体损害后果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期间,今年7月14日,范晓蕾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报案,控告熙仁医院及时任院长兼眼科主任张晓丽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1月21日,海淀区医学会受警方委托召开了医疗鉴定听证会,目前尚未出具最终结论。

今年11月21日,范晓蕾出席医疗鉴定听证会

右眼因做注气手术严重病变

北大女副教授打官司多年

2015年9月4日,北京大学副教授范晓蕾觉得右眼不舒服,“有东西遮挡视野。”9月7日下午,她前往北京大学校医院眼科就诊。经检查视力右眼0.8(矫正)、左眼0.8(矫正),诊断为“右眼视网膜脱离”,脱离部位在右眼视网膜颞侧(有变性孔),处理方案是“转诊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9月8日早上,范晓蕾前往北医三院眼科就诊,主诊医生马某某诊断为“右眼视网膜脱离”,脱离部位在右眼视网膜颞侧(有变性孔),治疗方案为“右眼玻璃体腔注气术,双眼底激光治疗”。

“他(马某某)说视网膜脱离程度很轻,不需要开刀手术,只要打一针就好,让我到私立医院熙仁医院做打针治疗。”范晓蕾说。

天眼查显示,熙仁医院于2014年12月正式设立,位于海淀区学院路静淑东里10号,眼科专家马某某担任名誉院长。

当天上午,范晓蕾前往熙仁医院,时任熙仁医院院长兼眼科主任的张晓丽为其进行了注气治疗。病历显示,范晓蕾右眼被注入0.7毫升八氟丙烷气体。据后来的司法鉴定书,眼用八氟丙烷是一种惰性气体,眼球内注入可使上皮细胞与视网膜感觉层牢固粘连,支撑视网膜复位,主要用于玻璃体切割、视网膜脱离等手术。

病历显示,做完手术第二天,9月9日,范晓蕾前往北医三院复查,右眼视力降至0.25(矫正)。9月10日,马某某为范晓蕾执行双眼光凝术。

范晓蕾前往北医三院眼科就诊,被主诊医生马某某推荐至私立医院熙仁医院,图为熙仁医院

此后,范晓蕾先后前往北京多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眼急性气体致中毒性视网膜病变,其中包括:中国西苑医院及协和医院对其右眼的诊断均为“中毒性视网膜病变”,同仁医院为“右视网膜脱离C3F8眼内注射术后缺血性右视神经病变”,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为“右眼急性气体致中毒性视网膜病变”。

2016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食药局对熙仁医院使用上述气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熙仁医院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八氟丙烷1瓶;3、处罚45000元。

2016年9月,北京市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北普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没有取得八氟丙烷许可的情况下,对该气体进行销售,从而对该公司处以“没收经营所得1220元、罚款10万元”的处罚。

2016年8月,范晓蕾以侵权责任为案由,起诉熙仁医院及华特公司至海淀区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现有损失5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15万元,而伤残赔偿金等需在伤残鉴定完成后确定。2016年首次开庭后,范晓蕾追加了北医三院作为被告,而熙仁医院则先后追加了气体销售方北氧公司及北普公司作为被告。最终,该案被告增加至5方。

图为北大校门,范晓蕾在北京大学任副教授

一审判决熙仁医院赔3.45万元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这场诉讼的一审,耗时3年多时间。2020年元旦,范晓蕾收到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由海淀区法院委托的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认为:熙仁医院的过错是导致范晓蕾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但不认为北医三院在暂不具备手术条件情况下,推荐患者到熙仁医院治疗违反诊疗规范。

对于具体的责任划分,法院认为熙仁医院的过错并非是使用了未经注册的医疗产品,而是使用的八氟丙烷气体非医用气体、非医疗产品、非医疗器械。因此,法院认定作为专业医疗机构,熙仁医院应对范晓蕾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范晓蕾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北氧公司与北普公司的过错为未取得八氟丙烷气体的经营许可,而非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熙仁医院的过错是存在于对该气体的使用,而非生产和销售,故对范晓蕾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处熙仁医院赔偿范晓蕾营养费450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北氧公司和北普公司对熙仁医院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范晓蕾不满意,尤其是法院并未支持惩罚性赔偿的诉请,于是选择了上诉。此外,熙仁医院也提出了上诉。

这起案件的二审,直到今年12月8日,范晓蕾收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二审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一审对范晓蕾的具体损害后果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提出刑事控告后

召开医疗鉴定听证会

在这起案件二审期间,2023年7月14日,范晓蕾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报案,控告熙仁医院及时任院长兼眼科主任张晓丽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警方当场受理了其控告。

在控告中,范晓蕾认为,二者明知相关八氟丙烷气体无任何医疗器械资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仍然购买并使用于手术,导致其右眼视力从原来的0.8降至0.1,至少构成轻伤。她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对熙仁医院、张晓丽的案涉行为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8月1日,为查清熙仁医院对范晓蕾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海淀分局委托海淀区医学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鉴定并出具相关鉴定报告。委托查明的具体事项为:1、范晓蕾右眼损伤程度;2、熙仁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范晓蕾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3、如存在过错,所致该过错的主体是何人。

11月21日,海淀区医学会组织召开医疗鉴定听证会,5位专家组成员以及范晓蕾及两位代理律师、熙仁医院一位工作人员及两位代理律师参与了这场听证会,张晓丽本人并未到场。

听证会上,范晓蕾一方认为,在医学史上,工业用八氟丙烷用于眼科治疗后,确实会严重损害患者的视网膜,工业用八氟丙烷用于眼科的玻璃体腔注气术造成患者伤残,已有大量案例。范晓蕾目前的视力损害完全是涉案八氟丙烷有毒气体损害所致,熙仁医院在本案中存在违法侵权的事实,且与范晓蕾目前视力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熙仁医院一方则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气体不符合标准,而且生产销售都是按医院气体生产销售的。熙仁医院的医疗行为本身也是按照医疗规范进行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张晓丽仅是给范晓蕾治疗的接诊医生,相关治疗器械由熙仁医院购置,张晓丽未参与,对此也不知情。张晓丽提供的诊疗行为是代表熙仁医院的职务行为,均按照规范常规进行,医疗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

值得注意的是,听证会中有专家对相关公司并没有医疗器械许可资质的问题提出问询,熙仁医院代理律师表示其在购置过程中未进行相关审核确实存在过错。

红星新闻记者曾就文中涉及的问题,向熙仁医院代理律师提出采访需求,该律师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此外,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张晓丽,张晓丽表示不方便回应。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彭疆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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