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拱墅法院审理了2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和4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事情是这样的,2011年5月,经李母申请,拱墅法院判决宣告李甲、李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二人的妹妹李丙为监护人。2017年1月,因李甲、李乙名下旧房被拆迁,二人各获得安置房屋3套。而该6套安置房屋,先后被李丙及其儿子许某出售,用于偿还许某的债务。

​而因为房屋被卖,李甲、李乙只能被迫住进养老院。在此期间,李丙未在支付两个哥哥的生活开支及医疗费用,二人的生活开支及医疗保障,均由当地相关部门补助。后来,李母因此向法院申请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新的监护人,并申请追回被卖的房屋。最终,法院同意申请并追回了其中4套。

回顾整起案件,有几处耐人寻味的地方。第一点,两个哥哥无行为能力,母亲年事已高,指定妹妹作为监护人,这本无可厚非。但是,2017年房屋被拆迁时,旧房子皆在哥哥的名下。也就是说,妹妹要照顾两个残障哥哥的生活不仅是无偿的,而且旧房子还没有妹妹的份。

第二点,李某申请追回被卖的房屋,但法院最终只追回了4套。也就是说,法院也认为,其中有两套理应是妹妹的,但是当时分安置房的时候,妹妹却连一套都没有。所以,妹妹如此“狠心”的背后,是否也有母亲偏心的结果呢?当然了,妹妹如此行为,肯定是有过错的。只是,妹妹为何会如此绝情,背后的深意却耐人寻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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