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资料图

3月4日,南京大学研究生院官网发布了一则对博士研究生刘某某应予退学决定的公告送达。

南京大学法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刘某某,因达到本校最长修业年限,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对2015级博士研究生刘某某作出退学处理。

学校多次联系2015级博士研究生刘某某,均未收到本人回应。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五条、《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向其公告送达南京大学退学处理决定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本人如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联系电话:025-89680321。

此外,《决定书》显示,刘某1976年出生,今年48岁。该生因在学校规定的年限未完成学业,2023年12月20日,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该同学应予退学,准予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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