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4月12日,深交所发布通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规拟提高发行上市财务指标,调低财务造假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退市等情形,严防利用融券、转融通绕道减持,完善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

着重提高发行上市财务指标 坚决出清不合格公司

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适度提高主板第一、二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现金流、收入等指标,主要是将第一套上市标准的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指标由1.5亿元提高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由6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由1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指标由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将第二套上市标准的现金流指标由1.5亿元提高至2.5亿元,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定位,提升上市公司稳定回报投资者的能力;适度提高主板第三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第三套指标的预计市值由80亿元提高至10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8亿元提高至10亿元,强化行业代表性,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投资标的。

适度提高创业板第一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指标

新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适度提高创业板第一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指标,将最近两年净利润指标由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要求,突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适度提高创业板第二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预计市值由10亿元提高至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1亿元提高至4亿元,支持规模、行业及发展阶段适应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企业上市。

调低财务造假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

增加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

深交所表示,扩大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调低财务造假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增加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

对现行“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合计金额的50%”的造假退市指标进行修改,区分一年、连续两年、连续三年及以上三个层次:一年为虚假记载金额“2亿元且占比30%”;两年为“合计3亿元且占比20%”;三年及以上被认定虚假记载即退市,坚决打击恶性和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一年、连续两年标准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三年及以上标准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前述虚假记载科目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负债表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此外,为加大对财务造假公司的监管和约束力度,加强财务造假公司风险揭示,督促其积极整改,新增一项ST情形,对于未触及退市标准的造假行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即实施ST。公司完成处罚事项的追溯调整且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满十二个月的,方可申请摘帽。

新增控股股东大额资金占用且不整改退市

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退市

深交所表示,新增三项规范类退市情形。

第一,新增控股股东大额资金占用且不整改退市,即“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下同)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情形,切实增强对大股东侵占监管震慑,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资产财务独立性。

第二,新增多年内控非标意见退市,连续两年内控非标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实施*ST,第三年内控非标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即退市,压实审计机构责任,督促公司完善内部治理、规范运作。

第三,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退市,增加一类“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情形,即“公司出现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督促股东在制度框架内解决控制权争议,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提高主板亏损公司营业收入退市指标

深交所表示,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

提高主板亏损公司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将其“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中的营业收入从现行“1亿元”提高至“3亿元”,加大力度淘汰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结合创业板公司成长性和收入规模特点,本次不作调整,维持“1亿元”不变。将“利润总额”纳入“亏损”考量,修改后的组合指标为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创业板1亿元)。

此外,对财务类*ST公司引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退市情形,提高摘星规范性要求。

严防利用融券、转融通绕道减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严防利用融券、转融通绕道减持。

第一,明确大股东、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第二,明确持有限售股的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股东在获得限售股前,存在尚未了结的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了结。

完善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提出:适当放宽创业板小额快速适用范围,取消创业板配套融资“不得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限制;按照融资需求与公司规模相匹配的思路,将创业板配套融资由“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明确“交易方案存在重大无先例、重大舆情等重大复杂情形”的,不得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程序。此外,小额快速交易所审核时限缩减至20个工作日,明确市场预期。


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征求意见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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