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元朝是我国大一统朝代之一,在元朝不足一百年(1271年—1368年)的统治下,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虽是新兴的王朝,但元朝对前朝的一些制度亦有承袭。从官制角度来看,权摄官制度在元朝的发展更加系统和完备。

而少数民族专权的朝代,自然少不了不同民族(主要是少数民族与汉族)文化之间的交融与发展,蒙汉文化二元属性便是该发展阶段的重要特点。

元朝权摄官制度发展

金朝在大蒙古国强大军事力量的打击下,其统治已经岌岌可危,逐渐土崩瓦解。

在其朝廷任职的官员有的被杀死,有的则被流放,出现大量官位空缺,北方地区一度处于发展停滞状态。

北方的汉人世侯抓住这一机会,各霸一方,遵循祖制自我分封,不仅如此,他们还常常任命自己的子侄、兄弟、部将权摄辖境州县长官,大量权摄官由此产生。

在两个朝代交替之际,对新兴的大蒙古国的统治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北方统一后,元朝南下灭南宋,在此过程中,用所管辖城池进献给蒙古大军以表示归降意愿的常常是权摄当地官员的人,由此可见,江南地区的权摄官制度多么混乱和糜烂。

此番经历给了当时的蒙古大军统治者强烈的冲击,南北统一后,江南地区阙官问题非常严重,为了其统治的稳固,元世祖(忽必烈)便下令出台规范权摄官制度的法令。

权摄官制度在元朝的发展

元朝权摄官制度的确立基本遵循至元二十八年在元世祖的授意下颁布的《至元新格》,确立了元朝选任权摄官的一般原则。

若某官位存在阙员,首先从与该阙员官职在同一工作场所内任职并可以调动的官员中选择权摄。

若该条件无法满足,就从任期结束后其调任相关证明文书正由申部考核,等待去往他地拜官授职的官员中选择。

若此条件依然无法满足,则从本省或者宣慰司现役在职申请领取薪俸的人员(包括实习生或者偏向助理性质的胥吏)中挑选权摄。

值得注意的是,没有任何官职的平民百姓是不允许被任用的(白身之人,不许委用)。

文书虽然主要从阙官问题严重的两广、福建地区说起,但由于元朝十分严重的阙官问题,该文书的任用原则实际上是适用于全国的各个地区的。

元朝有关于权摄官大致分为三类:权摄州县管民官、权摄学官以及权摄捕盗官。其中权摄州县管民官,该权摄官的选任也基本遵循《至元新格》,主要有由两类机构选任。

第一类是元朝的五品以上的地方管民官府,比如行省、路总管府、各府、各州等,都可以任命权摄官。

第二类是行御史台、廉访司、宣慰司(一种掌管军民相关事务的地方机构)、都元帅府等地方官府也可任命权摄官,但其任命权大抵都不能超过其最大执行权。

此外,元朝还存在大量的学官权摄州县管民官的现象。但并不是以上官府想选谁权摄就选谁权摄某一官职,权摄官的选任是有一定的标准的。

若是任谁可任,岂不乱套?比如备选者的才能、品德等都是选任时要考虑的因素,学官的选任同样遵循这样的标准。

关于权摄学官,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学官之间相互权摄。另一种是学官与书院山长之间权摄,山长也就是山居讲学的人。

如:元初黄顺翁当时是盱署县的盱江书院山长,后来权摄本路的儒学教授。

最后一种是权摄捕盗官,捕盗官,顾名思义就是捉拿盗贼的官员,大致分为三类,州判官、县尉以及巡检。

元朝的盗贼问题十分严重,在各地频繁出没,便设置了捕盗官来抑制盗贼猖獗的局面。

而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个问题,捕盗官的官位十分低下,但其身负的责任却是巨大的(官甚卑,职位甚要),“盗逐不得,必尉焉罪,小则辍禄,大而夺官”。

其问责也是十分严格,要是没有完成捉拿盗贼的任务,轻则停止发放俸禄,重则削去官职。相当于就是事多事杂又累钱还少,当然很多士大夫就不愿意干这个工作。

因此会利用各种理由、关系或者手段推脱赴任。可以理解,大家肯定更愿意留在朝廷或者朝廷周边工作,就跟现在人一样,大部分人更愿意留在大城市工作。

但盗贼问题如此严重,是必须要安排官员代任的,若就比放任,人民百姓的财产安全、社会的稳定必然受到严重威胁。

所以以州判官、县尉还有巡检权摄捕盗官,也是为了缓解元朝严重的盗贼问题的权宜之计,属于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还有一类比较特别的是,元朝时肃政廉访司也出现了权摄官,比如史料记载:王存义就曾经权摄吉安路司狱的司事,属于权摄刑狱官类别。

元朝权摄官的冗滥

元朝有关于权摄官的相关制度继承了其前朝权摄官的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一,是阙官后一般由在任的同级别的官员或者下一级官员权摄,而县丞、主簿等阙位,不需差权官,他们已经是最后一级了。比如:

第二,是允许路州管民官自行选任权摄官。最后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没有官职在身的普通平民百姓(白身之人),不得担任权摄官。

由于元朝承袭前朝制度,无论宋朝或是元朝,各地方官阙官时,其正官的任命都由朝廷进行,但从地方上报阙官,再由朝廷委派新的官员,这其中所花费的巨大时间成本可想而知。

空缺的官职无人在任时,朝廷法令的下达,各地百姓的诉求的上传都会受到极大的阻碍。

各种信息之间的交换存在壁垒,中央与地方正常的运行机制就可能被切断,随之产生各种导致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由于古代交通运输的不便利,信息传达方式的单一,从而产生的各种时间成本是无法避免的,临时权摄官就显得十分有必要。

若要使得这段时间内的损失和伤害程度降到比较低的水平,就需要有系统而完备的权摄官相关制度,宋朝由于制度的不够完善,管理不当而导致了权摄官的过度冗滥。

元朝吸取宋朝时权摄官相关制度的失败经验,取长补短,取其精华,并在其基础上进行创新和完善,最后在至元二十八年颁布《至元新格》,但此文书依然存在许多不足。

例如,至正十二年后,红巾军发动起义,从此各地纷纷开始起义行动,严重威胁到元朝的统治地位,致使其政局动荡,各地也是民不聊生。

元朝的统治者见此情景,心下大乱,可谓慌不择路,对其派遣出去平息红巾军的将领,给予他们可以承制州县权摄官的权力。

对于一些因为保卫国家边境有功劳但没有出身的平民百姓,也给予他们可以被任命为州县权摄官的权力。

从情理上来说,给予白身之人(因保护边境有功等)和将领以权摄官,是一种奖励和鼓舞,有利于激发他们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但做官和做民以及做将领终究是不同的。

被任命为权摄官的官员自身的想法也颇为重要,如果在任的权摄官做事积极,奋发上进,励精图治,将自己该完成的事情完成好,也可以在岗位上创造自己的价值,实现自己的抱负。

一些颇有作为的权摄官,对国家的发展也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从国家角度来看不失为一番幸事。

然而更多在任的权摄官非但无所作为,反而其存在对国家来说是不好的事情。权摄,顾名思义就是暂时代理。

许多权摄官会认为,反正就是临时担任,说不准什么时候就会卸任,因此其在岗,并不会认真办事,敷衍了事的情况也颇为常见。

也有的人或许见权摄官清闲,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关系或手段上任,天高皇帝远,中央也没办法及时知道地方上的情况。

而中央任命的正官到达需要时间,地方上的权摄官又不认真办事,只知道贪图享乐,终日摆烂,这样的权摄官数量一多,国家的治理情况只会走向糟糕,而难以扭转。

元朝权摄官的迁转

根据史料记载,以及对权摄官的仕宦信息的分析来看,对于管民官而言,汉人的权摄管民官的迁转情况相对比较有优势一些,而其中南人(南方汉人)的迁转情况属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当时的国家权力中心在北方,而统治者又来自蒙古民族,自然对南方的汉人有所打压,南方汉人始终被排挤在权利中心的边缘。

而南人群体又十分庞大,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朝廷不能对他们视而不见,长期忽视容易造成政局的动荡。给予南人以权摄官即可安抚,避免更加糟糕的局面。

尽管南人的权摄官的迁转十分困难,但依然给了他们做官的机会,他们依旧可以在有限的岗位展示拳脚。

结语

综上所述,正确运用权摄官相关制度,是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但古代通信的不便,使得法令的下达必然花费一定的时间。

如需时间上的浪费得到弥补,那么对地方权摄制度的规定必然产生新的要求。

法令的完整、官员权摄要求的完善,有助于在中央任命正官的过程中保证官府机构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的统治。


参考文献

《吴文正公集》

《吏学指南》

《元史》

《元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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