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小蒙

4月1日,《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在山东省内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可按一定标准执行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献血量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减免。

“办法”明确了适用人群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以下简称“受益人”)。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计算时间自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之日至用血之日(以出院日期为准)后六个月内。临床用血减免费用是指血站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不包括由医院收取的用血者自身因输血所产生的血液检测等相关费用。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血站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在1000毫升以下的,本人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享受减免5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5年后终身享受减免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献血量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减免。受益人临床用血,享受减免累计不超过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的用血费用。

同时,无偿献血者本人与受益人用血减免标准互不影响。每捐献1个治疗量的单采血液成分,按800毫升全血量予以减免费用。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首次复检不合格的,按照该减免标准执行。享受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献血者,减免费用为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

“办法”明确了减免流程,出院时在医疗机构结算的,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申请人提供献血者、用血者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等,下同)、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知情同意书。

(二)医疗机构调取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数据,审核合格的,直接减免费用;审核不合格的,说明未通过的原因。

(三)医院减免的临床用血费用按月汇总,经当地血站审核后,进行费用往来结算。

未在就诊医疗机构办理直接减免血费的,可通过血站微信公众号(服务号)等线上方式或血站现场办理减免。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申请人提供献血者、用血者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知情同意书,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收款方式。

(二)血站审核合格后将减免金额按申请人提供的收款方式汇入申请人账户。

(三)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申请信息未通过审核的,血站向申请人反馈审核意见,说明未通过审核原因。

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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