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儿子被丈夫殴打,女子情急之下将丈夫刺伤。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其起诉至法院,母亲保护孩子难道违法?

案情回顾

咚咚咚,门外传来一阵急促的敲门声。邱女士起身开门,门外站着的赫然是她的丈夫老张。

老张这个人,他在周围邻居中的口碑很差。

老张可不是什么善茬,他是个家暴惯犯,酒一喝就对着邱女士拳打脚踢,甚至连9岁的儿子也不放过。他殴打儿子时,丝毫未顾虑儿子小张耳朵天生残疾。

邱女士无法忍受老张的恶习与家暴,提起离婚诉讼。目前二人的婚姻状态是,邱女士带着儿子与老张分居。可劣迹斑斑的老张时不时就上门与之争吵,话里话外就是关于财产如何分配。

2019年7月3日凌晨,前一天邱女士刚和老张大吵一架。此时老张再次敲门拜访,显然没安好心。果不其然,老张见屋子门一打开,立马冲进屋内,对着邱女士就是一顿辱骂。光是辱骂还不尽兴,老张开始动手,一拳接一拳殴打邱女士。

期间儿子小张闻声赶来,老张见到小张便放开邱女士,将怒火发泄在儿子身上,用成年人的力气殴打一个9岁的小孩子。虎毒还不食子,老张如此狠毒殴打自己的儿子,令人唾弃。

而就在一个月前,小张刚接受完手术,治疗残疾的耳朵。老张此刻的殴打极易导致小张耳朵受伤。

邱女士见到儿子被打,连忙前去拉开老张,可凭她的力气又怎么是老张的对手。儿子被打得哭闹不止。

没办法,她抄起桌子上的水果刀对着老张连刺三刀。中刀的老张这才捂着伤口跌倒在地。随后,邱女士赶紧带着老张去医院就医。

从这可以看出,邱女士如果不这么做,老张的殴打就不会停止。问题是,老张被刺伤,伤残鉴定是重伤二级,已达到入罪标准。

审理此案的法官,综合案件事实,认定邱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邱女士无罪的判决结果一出,网友们纷纷在相关新闻评论区拍手叫好。“判得好,作为一个男人为这个女士加油,为同为男人感到羞愧”“终究有明辨是非的法官,感谢正义的法官”。

核心问题

在这起案件中,老张的行为如何定性?

为何邱女士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以案释法

首先,老张的行为如何定性?

老张家暴邱女士和儿子小张的行为涉嫌构成虐待罪。

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该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等方式折磨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顾名思义,该罪名所保护的法律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刑法出于对家庭成员的保护制定该条款,对实施虐待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行为构成该罪需要满足四个要件。

要件一,实施打骂、冻饿或用其他方式折磨家庭成员。在本案中,老张实施家暴,殴打邱女士和小张,符合该要件。此外,刑法还要求行为人实施的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而老张经常性实施家暴行为,该要求同样符合。

要件二,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被侵犯。邱女士和小张被老张家暴,他们的人身权益当然受到侵犯。

要件三,具有虐待的犯罪故意。这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要求。在本案中,老张经常性殴打邱女士和小张,从客观行为可以判断出其具有虐待的犯罪故意。

要件四,行为人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刑法对构成该罪的行为人有身份上的要求。而老张作为丈夫和父亲,明显符合该主体要件。

综上,老张的所作所为构成虐待罪。

其次,为何邱女士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在刑法上,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相当于刑法给行为人勇于反抗不法行为的背书。

区分正当防卫的一个关键因素“正对不正”。即行为人的反抗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做出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不正”,反抗行为是“正”。在本案中,老张殴打邱女士和小张的行为,当然是不法侵害行为,属于“不正”。邱女士为了保护儿子的权益,反抗老张的殴打,用刀刺的行为属于“正”。

而且正当防卫也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也是认定防卫行为合法性的重要因素。在本案中,小张刚做完手术,老张对其殴打将严重侵害他的身体健康。此时,邱女士迫于情势,只能采取用刀刺的方式逼迫老张停止侵害行为。因此,邱女士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保护孩子是每个母亲的天性。面对丈夫的暴行,邱女士为了保护儿子,连刺丈夫3刀,是不得已而为之,法律不应当对其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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