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北京市卫健委

严禁超范围开展新冠病毒相关实验

北京市卫健委日前就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发布通知。根据通知,本市严禁超范围开展新冠病毒相关实验活动,实验室要设立专库储存新冠病毒毒株或样本。

市卫健委要求,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冠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核酸检测等实验活动,需经国家卫健委或市卫健委批复后方可开展,且应严格遵照国家和北京市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严禁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

从事新冠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实做细风险评估,加强人员防护;强化骨干人员培训,提升能力和水平;要设立专库储存新冠病毒毒株或样本,实行双人双锁,并配备监控设备,实验结束后,依规做好处置或送交保藏;运输新冠病毒毒株或未经培养的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样本的,应经国家卫健委或市卫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摸清辖区内从事新冠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性质、实验活动类型,保存新冠病毒毒株及样本情况等,建立台账,纳入重点管控范围,强化监督检查,切实防范生物安全风险。

02

国家卫健委:

严管新冠实验室生物安全

早在今年1月17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出4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关于新冠病毒实验活动管理。新冠病毒继续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新冠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灭活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进行,其中未经可靠灭活或固定的人和动物组织标本的操作应当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可以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的实验活动,开展前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实验室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

二是关于新冠病毒运输管理。新冠病毒毒株或未经培养的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样本属于A类感染性物质,包装应当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感染性物质运输规章指导》的PI620分类包装要求,运输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感染性物质运输应当遵守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灭活样本按照非感染性材料管理。

三是关于新冠病毒毒株和样本管理。各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要特别加强新冠病毒既往流行毒株和感染性样本及其实验活动的管理。实验活动结束后,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将毒株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或者就地销毁。

四是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排查消除风险隐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能力,按照属地化、分级分类的原则,认真做好实验室相关许可和备案工作。

编辑:笪文武 审校:陈雪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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