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亏四年的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深天),却被实控人以及关联方占用资金1.37亿元。近年来,针对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实控人违规占用的情形,监管一直处于高压状态。近期,深交所更是表示,将严重资金占用且不予整改纳入规范类退市。

近期,*ST深天提交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亏损1.60亿元,录得四年亏。同时,*ST深天披露的2024年一季报显示,亏损仍在继续。

然而,持续亏损背后,*ST深天有大额资金被实控人林宏润以及关联方所占用。

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宏润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天地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宏润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根据公司 2024 年 4 月 30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3 年年报披露日,林宏润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余额 1.37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85%。

该年报显示,2023 年 1 月 11 日,子公司顺铭贸易以预付账款形式支付湖南省百联华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8,200 万元、支付深圳市微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5,500 万元,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13,700 万元,上述资金在 2023 年 4 月 26 日,通过深圳市天地顺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深圳乾闳贸易有限公司代湖南省百联华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退往来款8,200万元,与收深圳振元贸易有限公司代深圳市微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退往来款5,500 万。

2023 年 5 月 4 日,子公司顺铭企业管理以预付款的形式支付深圳市乾闳贸易有限公司 13,700 万元,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仍未归还。

那么, 如此大额的一笔资金又是通过什么名目、通过何种手段转出去的?

上述年报显示,2023 年 4 月 30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天地顺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顺铭”)与深圳市乾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泥矿粉砂石《购销合同》,2023 年 5 月 4 日,天地顺铭以预付款形式将其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账户 1.37 亿元转入深圳市乾闳贸易有限公司。以预付材料款的名义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37 亿元,截至 2023 年8 月28 日,累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1.37 亿元。

该年报提及,经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宏润确认,上述合同及资金往来没有实质性交易,控股股东广东君浩借此形成 1.37 亿元的往来款用于归还其债务,构成控股股东对深天地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林宏润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林宏润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措施》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 1.37 亿元被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在上述2023年年度报告中,*ST深天表示,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以现金方式偿还占用资金共 13,700.00 万元。

针对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情形,近期,深交所就修订《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时提及,将严重资金占用且不予整改纳入规范类退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未在要求期限内归还的,公司股票予以退市,切实增强对大股东侵占监管震慑。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林宏润以及广东君浩曾指使他人使用上市公司子公司大额存单为相关企业的银行贷款质押担保。

去年9月,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林宏润的监管函》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君浩”)、公司董事长林宏润于 2021 年 4 月指使他人将公司子公司存单 1.25 亿元为广州市同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鑫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期限 6 个月。2021 年 10 月,公司继续以上述存单为同鑫公司的银行贷款 1.25 亿元提供质押担保。2021 年 12 月,同鑫公司归还银行贷款,上述存单解除质押,资金本息转回公司账上。

然而,*ST深天未及时就质押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担保金额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6.90%。

针对各类违规占用情形,深交所表示,坚持 “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及时采取关注问询、提请立案、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组合拳”,予以严厉打击,敦促上市公司合法依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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