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销售假药的聂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红网时刻新闻5月3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陈佺)近日,由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聂某某涉嫌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据悉,这是张家界市首例涉药品领域公益诉讼起诉案件。
聂某某在2016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利用其经营的中医诊所长期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出售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其销售的两种药品均含有化学成分;经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两种药品不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均为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聂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因服用假药而危及身体健康、危害生命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药品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本案中聂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明知其销售药物没有取得批准文号、进货渠道不正规,仍长期向公众销售,其主观过错严重,有隐瞒销售药品真相的行为。销售假药时间长、数量多、范围广,严重损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起诉人认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被告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聂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924800元;依法判令聂某某停止侵害,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桑植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追究聂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聂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840800元;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湖南省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聂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中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日常生活中,应从正规药店购买药品,购买后仔细查看药品说明书、保质期等信息,并保留购药凭证,增强用药安全意识,做好健康第一责任人,更好地保护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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