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4月2日讯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宁金罚决字〔2024〕4号)显示,因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0.4万元,对洪霞(时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总经理)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刘婷(时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客户运营部工作人员)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编辑:王成亮 实习编辑:彭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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