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辽宁省朝阳市的于女士发布视频称,自家2年未住的房子,被邻居庞某某用衣柜封住,她怀疑内部已被该邻居打通使用,并且晒出了自己的房产证。

据了解,2018年,于女士一家通过房产抵债的形式获得这套房子,到手之后便在房产局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自己曾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尽快交付房屋,出具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对方始终不予配合,最后通过法律诉讼才办好房产证。

即便如此,庞某某依然重新装修并入住了这套房子,于女士家的入户房门也被庞某某家的柜子所遮挡。于女士通过警方了解到,庞某某已经去世,但她猜测屋内仍有人员活动的痕迹。

6月19日,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委宣传部发布通报称,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已就此事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全面调查取证,维护合法权益。

房产抵债获得房屋,却被邻居装修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视频中涉及的房子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香格里拉北岸小区2幢,楼盘开发商为朝阳九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凤公司)。

于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九凤公司与当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借款合同纠纷,2016年,后者向法院申请查封了九凤公司在香格里拉北岸小区建设的部分房屋。而这家小额贷款公司又欠了于女士100万元,希望能用该小区查封的房屋来抵债。

经过协商,开发商九凤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于女士达成合意,将3套被查封的房屋抵给了于女士一家,用以抵销开发商拖欠小额贷款公司的债务。

2018年7月4日,在协议达成之后,法院解除了对3套房屋的查封,当天,开发商与于女士一家签订了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出具收款收据,随后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

“我们平时都不在喀左县居住,那时也是因为钱借出去还不上,没办法只能顶账。而且当时顶账的房价远远高于市场价”,于女士不情愿地表示,经过备案后,他们通过售楼处和房产中介对外推介了房屋,准备尽快卖出。不过,此后2年时间里,始终没有遇到合适的买家。

直到2020年,委托卖房的房产中介向女士打来电话询问,“14楼的房子是已经卖出去了吗,怎么开始装修了?”

得知消息的于女士觉得不可思议,便立即驾车赶往喀左。由于没带电梯钥匙,物业也不提供电梯卡,她只能爬楼梯上14楼查看,然而,消防通道门也被锁死了。

通过咨询楼下邻居,于女士才了解到,装修自己房子的人是同一楼层的邻居庞某某。对于装修原因,庞某某曾解释称,这套房子也是九凤公司抵给他们的。

无奈之下,于女士将开发商和邻居庞某某告上了法院,“我们对当地又不熟,也没时间在这儿耗着等他们慢慢协调,干脆就到法院起诉了。”

起诉后拿到房产证,房子依然被占用

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起民事判决书中详细记载了这起房屋归属纠纷。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邻居庞某某等人也和开发商之间签订了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书”。

于女士表示,在办理备案之后,他们曾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尽快交付3套房屋,出具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对方始终不予配合。

开发商九凤公司则在2020年一审期间辩称,被庞某某装修的涉案房屋已经抵押给了庞某某,抵偿价款为35万元;而于女士提及的另外2套房屋,也已经抵押给了另一人陈某某,抵偿价款90万元。

而庞、陈2人也认为,房子都是先抵给他们的。其抵偿协议均涉及香格里拉花园小区内的工程建设,签订时间均在2015年,要比于女士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签订时间早3年。因此他们认为,于女士一家应该找九凤公司主张权利。

不过,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于女士一方与九凤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于女士主张与九凤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因此予以支持。

同时,对于庞某某和陈某某的陈述,法院也没有采纳。法院提到,庞、陈2人签订 “协议书”的时间均在楼盘工程施工前,然而,协议内容却明确了工程总造价和用于抵顶工程款的楼房房号。而且,他们无法提供协议书中涉及的施工工程相关账目或工程结算手续,开发商九凤公司也没能提供“协议书”中涉及的工程财务结算凭证。

也就是说,法院并没有认可上述2人与九凤公司之间用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的真实性。

至于庞某某自称已经有使用了涉案房屋,法院也认为,他无法证明其占用时间在法院查封前,或者是于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网签合同前,因此不予采纳该意见。

一审宣判后不久,庞某某不服判决,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为此,他还提交了涉案房屋2018年产生的水费通知单等证据,希望以此证明自己已经合法占有并入住该房屋。

对此,于女士通过九凤公司售楼处了解到,涉案楼房是在2020年初才给到庞某某的,且对方所签的“协议书”是他们和九凤公司签订网签合同之后虚签的。

法院审理后再次表示,庞某某所述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不予采纳起陈述意见。但因为九凤公司认可欠付庞某某的工程款,建议他向九凤公司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2021年6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庞某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于女士表示,在该终审判决之后,她也顺利办好了3套房子的房产证。另外2套房子未被他人占据,只有14楼庞某某隔壁的这一套,因为没有电梯卡,消防门也被反锁,他们始终无法进入。

后来疫情原因,于女士一家一直没能及时处理房子的事情。直到今年6月再次前往喀左县,发现自家房子已被庞某某重新改造并入住,房门也被柜子所遮挡。经过警方了解到,一梯两户的房子已经被庞某某打通成了大平层。

“我们对比之前的照片发现,庞某某是在法院判决之后封上了入户门。而且这次提供了房产证,物业才把我们带了上去”,于女士说,因为自己始终联系不到对方,不得已才选择在网上发布视频。

当地政府介入调查

于女士的视频发布后,迅速引起网络关注。6月19日下午,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县委宣传部发布通报称,政府高度重视,已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全面调查取证,维护合法权益。

6月20日,于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政府人员已经和她咨询了解了详细情况,目前还在调查中,“我只是想尽快要回自己的房子,要么尽快恢复原貌还给我,要么他按市场价买了”。

另据媒体报道,庞某在去年已经去世,但于女士认为,屋内仍有人员活动的痕迹。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庞某某关于抵顶工程款的“协议书”,是在工程施工前签订,却明确了工程总造价和用于抵顶工程款的楼房房号,但庞某某又不能提供协议书中涉及工程结算手续,而且,2016年法院查封房产至2018年解封期间,庞某某未就查封提过任何异议,因此,法院未认定庞某某关于抵顶工程款的“协议书”的有效性。

在庞某某的抵顶工程款的“协议书”不具备有效性的情况下,其根据工程款抵顶“协议书”打通于女士的房屋并使用,很明显,侵占了于女士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庞某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赵良善表示,如果庞某某已经死亡,房屋现由庞某某的家属居住,于女士有权将其家属作为侵权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庞某某的家属停止侵权、搬离房屋、拆除封门的衣柜、赔偿损失等。

作者:王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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