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在酒店卫生间里穿一次性拖鞋摔倒,致10级伤残,事后认为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不防滑,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酒店赔偿22万余元。

(案件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女士在美团上预定了一家酒店,房间费用为95元一晚,非常便宜划算。

可没想到第二天早上,因为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活动,梁女士从洗手间出来的时候不慎滑倒,倒地哀嚎,随即被酒店工作人员送到医院就诊。

经过医生的检查,发现梁女士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且有骨质疏松症,身上的伤势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就这样,受了伤的梁女士住了三个月的院,前前后后花费了数万元的医疗费。且在出院的时候,医生还特地叮嘱她不要过度劳累,建议再多休息三个月。

虽然最初被送到医院的时候,酒店方面主动垫付了几千元的治疗费,但是三个月的治疗下来,梁女士认为自己之所以摔倒,责任全在酒店,于是便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酒店承担自己在此次事故中的全部损失。

一次摔倒赔偿数万元损失,酒店方面自然不会同意,认为自己垫付医疗费已经算是仁至义尽。

被酒店拒绝以后,梁女士非常生气,于是直接将法院告上法庭,并要求酒店承担该起事件70%的责任,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等共计22万余元的金额。

一审的第一次庭审中,梁女士讲述了那天发生的事情,表示自己洗完澡从卫生间出来时,因为地上有水,脚下一滑,狠狠地摔在了地上。

然而酒店方面称,当天送梁女士去医院的时候,他们并未发现地上有水痕、湿滑的现象,更何况酒店就安全问题贴有相关提醒标语,也提供了防滑拖鞋,不存在所谓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面对酒店方面的言辞,第二次庭审中,梁女士补充道,她没有注意到房间内其实还提供了防滑拖鞋,只是看见一次性拖鞋后,就穿着它去卫生间刷牙洗脸,没有洗澡。

但是卫生间的门口设置了洗手盆,出来的时候一次性拖鞋沾了水,然后她不幸摔倒。

两次庭审,梁女士描述的摔倒经历都不一样,现场不少人皱起了眉头,梁女士则表示,因为时间太久了,她自己也有些记不清了。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呢?梁女士能如愿以偿吗?

本案说法

关于梁女士摔倒一事,一审法庭认为,不管梁女士究竟是何原因摔倒,都不能否认其是在酒店卫生间的木地板上摔倒的事实,而根据生活常理来判断,拖鞋沾水摔倒后造成十级伤残的概率远没有洗澡后摔倒概率大,故可以认为梁女士洗澡之后摔倒的事实更加真实和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判断酒店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该如何判断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义务呢?一般来说,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把握,即法定标准、特别标准、善良管理人标准和一般标准。

由于国家没有现行有效的酒店行业相关安全标准,而在旅游行业中的房品配备要求中,仅对一些星级酒店进行了要求,梁女士入住的这家酒店显然不适用,只能按照一般寻常、善良管理人等相关标准进行要求。

一方面,酒店方面设置了防滑垫、防滑拖鞋等防滑物品,标有“小心地滑”等相关指示,已经满足防滑安全保障需要。

另一方面,梁女士穿着不防滑的拖鞋洗澡、沾水行走,已经违背了一次性拖鞋的使用场景和范围,是对自身安危的不注意。

更何况从酒店方面的垫付行为来看,在事发的时候,酒店已经尽到了相应的陪同就诊措施,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合具体情况,法院在一审中驳回了梁女士的全部诉请。

然而梁女士却对这个结果表示不认可,回去之后思索了一番,表示自己不是洗澡后摔倒的,随即再提上诉。

然而二审法庭仍旧认定酒店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责任,梁女士摔倒自身原因所致。且根据梁女士补充的“入住第一天也滑了一下”,法院认为既然已经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梁女士就应该能遇见潜在风险,从而采取措施。如果梁女士继续穿拖鞋在湿润的卫生间内活动导致摔倒,那么就应当自担损失。

所以最终,法院再次驳回了梁女士的诉请,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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