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25日讯 今日,上市公司赫美集团(证券代码:002356.SZ)发布相关公告表示,近日,其收到北京高院送达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民终277号,主要内容如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告显示,2021年6月16日,外贸信托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被告分别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外贸信托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6.46亿元(645,918,469.41元)并受让对应债权,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依法判令被告一以6.46亿元(645,918,469.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3.85%的标准向原告赔偿损失(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法判令被告二在被告一应当支付的债权转让款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亿元,依法判令被告三依据其出具的《承诺函》向被告一划转6.46亿元(645,918,469.41元),用于被告一向原告履行支付债权转让款的义务。北京二中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外贸信托的全部诉讼请求。外贸信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讼。

赫美集团表示,上述诉讼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不涉及清偿赔付,前期未计提预计负债,亦不涉及对已计提预计负债冲回。截至目前,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