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小伙约嫖57岁大妈 双双被抓#看到一则报道,04年的小伙子通过微信约嫖57岁大妈,大妈要求500元,双方最后价格没谈妥没成。公安机关抓获两人后,对两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04年小伙约嫖57岁大妈 双双被抓

看到有网友评论说,事情最后没成,也算卖淫嫖娼吗,为什么进行处罚

这个涉及到我们对于卖淫嫖娼的定性。

对于卖淫嫖娼,公安部是有相应的界定。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1995年批复》)规定:卖淫嫖娼行为指的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

另外,该规定也明确,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根据公安部对于卖淫嫖娼的定性和处罚可以得知:第一,卖淫嫖娼不是结果行为,而是过程行为,从勾引、结识就已经属于卖淫嫖娼行为;第二,卖淫嫖娼不仅仅发生关系,包括其他常见的畸形的行为,如口淫、手淫、鸡奸等;第三,也不仅仅仅限于男女之间,男男或女女之间,只要以金钱为媒介的不正当性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都应当予以处罚。

当然,我们也是要根据情节严重不同程度而采取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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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查获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原则上应当予以拘留加罚款的处罚。但情节较轻的话,也是可以单处拘留或罚款。那什么样行为或情况才属于法定规定的情节较轻?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规定“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务,尚未实施性行为的或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属于情节较轻行为。当然,即便情节较轻,5天以下拘留也是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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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年全国查处的卖淫嫖娼案件超过15万件而且这类违法行为。但这类违法行为总是越来越隐蔽,有时候确实不容易查获。这个数量跟诈骗等违法来说,确实不是一个量级,但每天600件以上的查处数量,也说明具有普遍性。但只要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修改,这类行为仍属于违法行为,违法的就会被予以相应的处罚。

卖淫嫖娼,是典型且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一旦触及违法被处罚,那还可能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都造成影响,严重的甚至会染上其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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