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波

红星新闻记者丨刘木木 发自广西

责编丨冯玲玲 编辑丨郭宇

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波,因涉嫌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3月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检方指控,冯波是广西桂林以刘强为首的黑社会集团犯罪活动的“积极参加者”。2022年12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刘强等32人作出一审判决,刘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冯波本人辩称,他非刘强的员工。他的工作,不过是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拟定合同、参加诉讼等法定工作,依法享有豁免权。冯波的家人介绍,冯波曾在2012年至2015年间的其中三年,担任涉刘强案的“北京商会”法律顾问,顾问费为2万元/年。

冯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7月20日,本案二审在来宾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8月7日,本案二审第二次开庭。来宾中院近期表示,该案将继续开庭审理。

广西一律师涉黑

冯波,祖籍浙江海宁,20世纪70年代,冯波的父母作为支边青年,从浙江来到桂林支援三线建设,此后扎根广西。冯波于2011年起成为职业律师,主营公司法律顾问非诉业务、民事纠纷代理与刑事案件辩护、破产管理人等。

▲冯波母亲周凌燕

冯波的母亲周凌燕告诉红星新闻,去年6月20日,4名便衣警察带冯波回家,搜查后将家中笔记本电脑和台式电脑带走。周凌燕后来得知,当日,冯波在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参加了一起民事案件的庭审,庭审结束后,他在法院门口被警方带走。

据今年3月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2022)桂1302刑初796号之一】载,冯波因涉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22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22)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22年11月9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所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核心人物为刘强。据起诉书:从2006年开始,刘强先后成立桂林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通过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诱骗叶某生等数十名被害人向其借“高利贷”。

起诉书称,为尽可能压榨叶某生等被害人的钱财,刘强在借“高利贷”给被害人的过程中设置了各种套路虚增、恶意垒高债务,招揽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了诈骗、寻衅滋事等一系列“套路贷”犯罪活动。

据起诉书,2011年底,刘强组织因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柳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刘强等8人被刑事拘留、逮捕。2012年1月,刘强被释放后便优化组织结构,吸纳秦虹霞为骨干成员,招揽李秀平等及被告人冯波为积极参加者,吸收陈桂强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继续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一系列“套路贷”犯罪活动。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结构稳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工明确,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

提供法律服务

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从2006年至案发,刘强组织在长达16年的时间内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一系列“套路贷”犯罪70起、违法活动3起,组织成员还单独实施了1起犯罪。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桂林市区域以及贷款领域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干扰了正常司法秩序。

起诉书指控,冯波涉嫌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及帮助伪造证据,均与刘强组织有关。

今年1月29日至1月30日,来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冯波案。冯波本人及其两名辩护人,均认为冯波无罪。

冯波辩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不明知刘强组织的放贷“套路”及人员构成,与刘强非隶属关系,不受刘强指挥,亦未从刘强组织中获取非法利益其不构成诈骗罪,其既不参与刘强组织的放贷活动,亦未与刘强等人有诈骗的共谋。

冯波称,他仅是按照刘强所陈述的内容去代理诉讼,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亦未得到诈骗所得款项。其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涉案租赁合同等系刘强与秦某林合意的真实、有效合同,非虚假证据。冯波请求法院依法宣判其无罪。

被告人冯波的辩护人刘波、刘宏伟提出辩护意见有:冯波非“北京商会”员工,与商会系法律服务关系,不参与组织的利益分配,不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其为商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合法,收取的律师费亦非违法所得。

两名辩护人认为,冯波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明知刘强放贷“套路”,客观上冯波在案件中的代理行为系律师合法执业行为。关于帮助伪造证据罪,涉案租赁合同等系真实、有效合同,冯波参与的合同倒签行为仅涉及律师执业违纪而非犯罪行为,且该案已超过追诉时效。冯波作为律师,在涉案代理活动中对所知晓的案情具有执业豁免权,其行为未超出律师合法执业范畴。综上,辩护人认为指控冯波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冯波不构成犯罪。

一审判刑十年

冯波指出,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地为专门的办案场所,期间生活、休息没有得到保障。

对此,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均出具《情况说明》称,冯波居住场所条件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生活要求,民警在办案区域讯问过程中未出现刑讯逼供行为,讯问日期及单日讯问次数均有间隔,单日讯问时间为1至2.5小时,冯波在回答问题时思路清晰稳定,状态正常,未发现前后矛盾或者混乱现象。

据判决书,2012年1月,刘强被释放后意识到要规避法律,将“高利放贷”业务形式上做到“合法化”,非法占有的方式更倾向于通过诉讼来实现,遂逐步优化组织结构。2012年,刘强从“柳州事件”被释放出来后,为将其“高利放贷”业务形式上做到“合法化”,遂招揽被告人冯波担任桂林北京商会的法律顾问。

一审法院认为,冯波明知刘强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高利放贷”为业,熟知刘强组织在放贷时会设置各种虚增债务的“套路”及追债部员工通过侵入住宅等滋扰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追债,对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实施犯罪活动的模式及成员基本结构有概括性了解,仍加入并接受刘强直接领导,以规避法律为目的,为刘强组织拟定、设计从书面上能隐瞒虚高债务及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承诺书模版;听从刘强的安排,利用其法律知识,多次代理刘强组织诉讼活动。

对冯波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今年3月28日,来宾区人民法院对办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波多次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在组织中作用突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冯波身为执业律师,却利用法律专业知识,与刘强等人相勾结,藐视法律,欺骗法庭,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应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二审尚未判决

冯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冯波在上诉状中指出,“北京商会”是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上诉人是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执业律师,其是职务行为,不接受刘强的指使。其提供法律服务、拟定合同、参加诉讼等是一名执业律师的法定工作,依法享有豁免权。

此外,刘强和秦虹霞当庭作为证人作证,明确了上诉人不是刘强的员工,仅是委托和受委托的关系,上诉人提供的合同仅是模板,没有修改过,其没有参与过放贷,上门追债更是刘强个人提出、与借款人商量的,与上诉人无关。

冯波上诉称,一审法院不能正确对待律师执业豁免权,将上诉人定性为刘强组织成员且是积极参与者是错误的。冯波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冯波家人称,冯波是在“柳州事件”之后,才为“北京商”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据双方协议,冯波的顾问费为2万元/年,要免费打10个官司。冯波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为2012年至2015年中的其中三年,中间断了一年。据侦查机关统计,冯波总共为北京商会代理了14个民事案件,其中两个被定性为诈骗案。这14个案件中,法律服务年之外的案件,冯波收取的费用为2000元/个。

▲本案二审开庭通知

今年7月20日,本案二审在来宾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8月7日第二次开庭,上午庭审结束。据开庭通知,本案二审阶段原计划在8月7日至9日在来宾市人民法院开庭,原计划开庭三日。

据冯波二审阶段辩护人刘长、王昊宸律师介绍,他们因安检未能参加庭审。据二人当日发布的一份书面《声明》,其二人抵达法院后,安检处的工作人员称该案重大敏感,需要对律师进行安检,随后,来宾中院的工作人员对两位律师的随身携带的包进行了过机检查,安检完毕后,来宾中院的工作人员又提出,律师不得携带自己的电脑进入法庭。双方在沟通过程中,二名辩护律师被告知庭审已经结束。

7日,刘长、王昊宸两位律师对本案进行了“网络直播辩护”,介绍本案的来龙去脉及7日上午的庭审情况,引发关注。就刘长、王昊宸律师二位律师所称的辩护权被侵害情况,红星新闻记者几次致电来宾中级人民法院,但法院未接听电话。

▲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来宾市融媒体中心最近消息,来宾中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该院在接到律师投诉后高度重视,指令审务督察部门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核查,认为律师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当日的庭审工作在程序上确有不当。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维护程序公正,确保案件质量,改进司法作风,来宾中院依法决定继续开庭审理本案。9日中午,该院柳金红院长联系到王昊宸律师,就该院在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方面存在的工作失误当面致歉,并表示该院已决定对本案继续开庭审理。王昊宸律师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进行后续庭审,还就一些具体事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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