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被告人杨功迅故意杀人、抢劫案一审宣判

杨功迅故意杀人、抢劫案一审宣判,图为法院公号截图

2024年2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功迅故意杀人、抢劫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杨功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功迅之父与杨某垢(被害人,殁年47岁)之父系远堂兄弟。2018年1月,两家因屋前菜园地界线纠纷发生互殴,双方各有伤害。经村委会及宗亲杨某许等人调解,达成和解。后杨功迅之父因冠心病行心脏支架手术,杨功迅认为与伤害案件有关,反悔和解。期间,属地社区书记白某已(被害人,殁年47岁)、村委会副主任杨某克等相关人员多次组织调解,杨功迅领取部分调解款后又反悔,双方矛盾未能化解。加之婚姻变故、经济状况恶化等,杨功迅遂心生怨恨,预谋报复。2023年1月19日上午7时50分至8时20分许,杨功迅以砍刀劈砍、驾车撞击等手段,致被害人白某已、白某已岳母陈某绿(殁年66岁)、杨某许父亲杨某英(殁年78岁)、杨某许母亲陈某连(殁年73岁)、杨某垢、杨某克母亲王某玉(殁年70岁)死亡及白某已妻子杨某燕轻伤。作案途中,杨功迅还持刀威胁劫取了陈某的轿车。后杨功迅投案。经司法鉴定,杨功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功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六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以持刀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车辆,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杨功迅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杨功迅虽有自首情节,但其采取极端暴力方式泄愤报复,残杀无辜老弱,于法不容,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依法保障了被告人杨功迅的辩护、申请回避等各项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充分发表了意见。部分被害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一并依法作出了裁判。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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