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喻某某与教师周某某发生婚外情,期间,喻某某拍下二人的不雅视频。喻某某妻子刘某某发现丈夫出轨后,将喻某某与周某某的不雅视频等随《投诉信》《求助信》发送给周某某的单位领导、周某某女儿等人。

周某某认为自己的隐私权遭侵犯,遂将刘某某及喻某某诉至法庭,请求判令刘、喻二人停止侵害周某某的隐私权,删除所保留的涉及周某某的照片、视频及录音,停止骚扰周某某,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近日,广州中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删除涉及原告的照片、视频、录音即可,无需道歉、赔偿。刘某某、周某某均提起上诉,但被广州中院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删除照片、视频、录音,无需道歉、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以及各方之间的关系,刘某某所传播视频范围较窄,且均是与周某某有特定关系的个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周某某要求刘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刘某某应删除其所保留的投诉信、求助信所附材料中涉及周某某的照片、视频、录音。因案涉照片、视频、音频确系涉及到周某某大量隐私,喻某某应同时予以删除,刘某某、喻某某不得再行传播。

原配与丈夫遭丈夫情人起诉

广州中院发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喻某某是一名律师,其与刘某某在2000年结婚。2020年11月,喻某某与教师周某某结识,之后双方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2021年12月11日,刘某某向周某某工作单位广州某小学的校长邮寄《投诉信》、向所在区教育局邮寄《投诉信》,投诉周某某插足刘某某、喻某某感情。同日,刘某某向周某某的女儿邮寄《求助信》,内容为周某某插足刘某某、喻某某感情等,该邮件签收结果显示由周某某前夫张某某转周某某女儿。在邮寄《投诉信》《求助信》中并附周某某与喻某某的交往视频(包括不雅视频、裸聊视频等)。区教育局了解情况后针对刘某某的投诉向刘某某作出《告知书》,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回应。

2022年4月30日,刘某某向区教育局、喻某、周某二、张某某邮寄投诉信,投诉内容为周某某恶意破坏刘某某、喻某某家庭,多次与喻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投诉信中涉及周某某的隐私部位照片,并附有周某某与喻某某的不雅视频等。

此后,周某某将刘某某及喻某某诉至广州天河区法院,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刘某某、喻某某停止侵害周某某隐私权,删除所保留的涉及周某某的照片、视频及录音,停止骚扰周某某;2.刘某某、喻某某向周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刘某某、喻某某向周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某、喻某某承担。

周某某主张其不清楚喻某某的家庭情况,误以为其单身与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知道喻某某有配偶后便与喻某某分手。喻某某多次偷拍两人的不雅视频及音频并将其保存在刘某某可以轻易获取的U盘中,使得刘某某获取案涉视频后任意散布到周某某的工作、生活圈子中,导致周某某社会评价降低、严重影响周某某的工作生活。

刘某某、喻某某答称,周某某对喻某某的婚姻关系是明知的,喻某某提供其住所的监控视频、其与周某某微信聊天记录、音频等予以证明。刘某某提供周某某车辆出入刘某某、喻某某小区的记录、周某某与喻某某在家中的不雅视频为证。

同时,喻某某称案涉视频并非偷拍,拍摄视频是周某某同意至少周某某是清楚的,其提供周某某与喻某某的不雅视频等为证。

刘某某称其并未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视频,其向周某某工作学校的校长、所属教育局进行投诉请求调查周某某插足刘某某、喻某某家庭是正当的,因教育局不作为,才再次投诉。喻某是周某某与喻某某共同的朋友,张某某为周某某的前夫,通过张某某将材料转给周某某的女儿,周某二是周某某的好朋友,希望通过他们对周某某行为进行规劝,不要破坏刘某某、喻某某家庭。

法院仅支持删除不雅视频的诉求

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周某某为一名工作多年的教师,具有一定人生阅历,其多次出入刘某某、喻某某的家中,其主张误以为喻某某是单身并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违常理,同时,结合刘某某、喻某某提交的音频等材料,一审法院对周某某该主张不予采信。

周某某在明知喻某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喻某某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喻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周某某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一审法院对周某某与喻某某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同时,法院认为,自然人均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周某某主张喻某某偷拍双方不雅视频,侵犯其隐私权,结合双方提交的视频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等,未能证明喻某某有偷拍、传播该视频,周某某主张喻某某侵犯隐私权依据不足,对其要求喻某某向周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向周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刘某某作为喻某某的配偶,在发现周某某与喻某某的不正当关系后,其向周某某所属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有其合理性。对于刘某某向周某某的女儿、前夫、朋友等传播案涉视频的行为,确有侵犯周某某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行为人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因此,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综合考虑案情以及各方之间的关系,刘某某所传播视频范围较窄,且均是与周某某有特定关系的个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周某某要求刘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刘某某应删除其所保留的投诉信、求助信所附材料中涉及周某某的照片、视频、录音。因案涉照片、视频、音频确系涉及到周某某大量隐私,喻某某应同时予以删除,刘某某、喻某某不得再行传播。周某某未有证据证明刘某某、喻某某对周某某进行骚扰,其要求刘某某、喻某某停止骚扰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天河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刘某某、喻某某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其所保留的投诉信、求助信所附材料中涉及周某某的照片、视频及录音;二、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500元,由周某某负担400元,由刘某某负担100元。

一审宣判后,周某某及刘某某均提起上诉。周某某上诉理由包括:喻某某系偷拍;刘某某、喻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其他民事主体对周某某的社会评价,给周某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向周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刘某某上诉理由包括,案涉照片、视频和录音是刘某某继续投诉上访的证据,删除后刘某某将失去继续维权的证据,一审判决要求刘某某删除,明显不合情理。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周某某、刘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受理费1000元,由周某某、刘某某分别负担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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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住持张某与女主播蔡某发生关系,引发了一起敲诈案。

11月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蔡某家属处获悉,近期,该案一审在四川雅安市名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名山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蔡某及其丈夫钱某提起公诉。

涉事住持张某

据名山区检察院起诉书,女主播蔡某与丈夫钱某平时一起在网络直播间销售红木家具。2020年底,张某在直播间选购红木家具时与蔡某相识,并保持联系。

名山区检察院指控称,2021年2月24日,蔡某来到四川,同张某在成都一酒店内发生了关系。此后,钱某发现妻子和张某之间的不轨行为,并了解到张某系僧人且是成都浦江一座较为有名的寺庙住持等身份。于是,钱某让妻子蔡某再次约张某到福建见面。

2021年4月23日,蔡某将张某约至福建省仙游县一温泉度假酒店,钱某通过提前安装的秘拍设备,拍摄了妻子蔡某和张某在酒店房间内再次发生关系的视频。2021年7月10日,钱某和蔡某到了成都,由蔡某将张某约至酒店房间,钱某随后现身,向张某表明了其蔡某丈夫的身份,开始质问张某和其妻子之间的不轨行为。

起诉书称,起初,张某并不承认,但钱某出示了他和妻子蔡某在酒店房间的亲密照片之后,张某最终承认了两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张某后来提出向蔡某支付100万元了结此事。最终,蔡某收到张某支付的200万元(含价值100万元红木家具)钱款后与丈夫一同回了福建。

法院审判相关案件

2023年2月,钱某又单独到四川联系张某见面,张某没有回应。钱某又联系张某的朋友王某东,以网络曝光威胁,让张某出面与其见面。

起诉书称,张某无奈,安排王某东和徒弟李某军出面与钱某谈判,钱某以网络曝光要挟,索要财物,经多次谈判,张某被迫同意向钱某分期付款330万元,并让钱某联系蔡某前往四川名山共同出具谅解书,以彻底了结此事。

公诉机关称,2023年2月24日,钱某、蔡某、张某、王某东、李某军在名山一家酒店茶楼谈判,张某再次请求钱某、蔡某减免金额,钱某同意再降10万元,马上给付120万元,明后(2024、2025)年各付100万元。

蔡某按照几人商定的内容写好谅解书,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钱某转款50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向钱某、蔡某支付69.9万元。检方称,张某在支付钱款后因担心以后继续被敲诈,拨打了电话报警,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钱某、蔡某抓获。

检察院认为,钱某、蔡某敲诈勒索财物320万元,其中119.9万元属犯罪既遂,200.1万元因未实际交付属犯罪未遂。钱某、蔡某以威胁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钱某、蔡某的刑事责任。但在共同犯罪中,钱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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