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总有人将自己的电动车不上锁

急忙往路边一停

就去忙自己的事儿

殊不知

这恰恰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您的“爱车”成了他们眼中的“盲盒”

拧拧车头,碰碰运气

三两下就将您的“爱车”盗走

【案件回顾】

阿成因生活拮据,没钱花,遂抱有侥幸心理,伺机盗窃财物换取钱花。

这天,阿成在街上转悠,想碰碰运气看能否偷盗电动车卖钱花,因他没有开锁技术,也没有工具,只能寻找没有上锁的电动车。

当行至某地铁口时,他发现附近有一辆黑色电动车停在路边,而且没有挂锁,见四周无人,阿成过去拧了一下车头,发现车头没锁能拧动,立马将该辆电动车推走,后将车辆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已挥霍。接下来的几天,他窜至辖区地铁口及小区附近,利用同样的手法又作案三起。

原以为自己的这番操作神不知鬼不觉,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阿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为了非法的利益铤而走险,否则触犯法律,最终将承担法律后果。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出行在外,一定要牢记停放电动车后,及时拔钥匙、上锁,提高警惕,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有监控或者专人看管的区域,不要怕麻烦。一旦发现车辆被盗,请立即报警。

另外,收购来路不明的物品有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物品收购站经营者,切莫贪小便宜而因小失大,后悔莫及。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三条第一款 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西安临潼区检察院

作者:周燕子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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