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代早期是英国近代社会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英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生着急剧的变化:经济上,封建庄园制解体,商品经济日益深入农村,货币地租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迅速发展,城市数量增加,城市规模扩大;政治上,随着“玫瑰战争”的结束、宗教改革的进行及民族国家的逐渐形成,王权在国家权力结构、政治法律体制和君主的政治行为等方面都呈现出了不可否认的专制趋向:社会方面,社会流动加速,新的阶层崛起,农民两极分化,社会阶层结构变化显著。这些新的发展变化,对当时英国乡村的邻里关系状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经济上封建庄园制解体

庄园(manor)是中世纪欧洲农广泛存在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在14 世纪死病和农民起义之前,农村庄园一直是英国乡村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基本单位,许多村庄在庄园的基础上形成了“庄园制”。庄园制是一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强调一个人为了取得承租庄园份地的权利,必须为领主服劳役。

除了要在领主的自营地和自己的份地上耕作以外,这种劳役通常还包括为领主提供一些手工业劳动,如制作铁器、金银器、皮鞋、刀剑、酿酒、制作面包等。在庄园制条件下,农民依附于土地和领主。领主是庄园的头目,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征收领主税、个人税和劳役的权利:世袭的司法裁判权:代表国家征税和募兵的权利;对户的迁居、婚姻、变动职业及使用土地的控制权等。

14 世纪,英国庄园经济达到它的鼎盛时期。但是,随着商品货币关系日益深入乡村和货币地租的流行,加上1348~1359 年“黑死病”的袭击和1381年瓦特·泰勒农民起义的打击,英国的庄园制逐渐走向解体。马克思说:“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 14 世纪末已经不存在了。当时,尤其是 15 世纪,绝大多数人口是自由的自耕农尽管他们的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的招牌后面。”

随着封建庄园制的逐渐解体,领主原来承担的对乡村的保护性职能和司法职能亦逐渐松驰,这集中体现在实现其权力意志的工具一一庄园法庭的逐渐衰落上。15 世纪和 16 世纪,英国的庄园法庭开始了它的衰落过程,这从它召集的次数和处理的事务的数量的减少上可以看出。

庄园制的解体,必然带来乡村邻里关系新的变化。庄园制解体后,农民摆脱了受封建主保护的传统,转向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往领主对乡村事务的管理权也逐渐转移到乡村本身到16世纪每年召开4次的各郡治安法庭或称四季法庭(quarter session)逐渐取代庄园法庭,处理了大量的地方案件和纠纷。这种庄园领主司法权的衰落与地方行政管理组织即郡四季法庭的兴起,更加有利于乡村邻里关系的改善。因为,四季法庭不仅在处罚事务和司法管理事务中显得比封建领主召集的庄园法庭更有效率,而且,对于佣户来说,四季法庭比庄园领主的私人法庭在处理纠纷时更加公正。

社会管理的加强

1485 年,都锋王朝建立。自亨利七世统治起,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和维持社会秩序,英国进行了一系列的行政改革。一方面,建立星室法庭控制由语议会改组而成的枢密院等,使政府权力集中到国王手中,建立起以国王或王室为中心的在行政上排斥地方大贵族的政治体系;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努力使王权的触角伸展到基层强化对地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

最初,治安法官的职能以司法和行政管理为主,是贯彻王室法令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职位。但是,1590 年,都锋王朝君主对治安法官的职权又作了全面的修订,授权治安法官以下职能:(1) 执行实施所有涉及社会治安的议会法规,保护行为端庄的良民百姓,监禁行为不轨者:(2)参与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从郡守到王田管理人的渎职行为的调查、侦破和审理,(3)根据公诉审理案件(4听取和判决各类犯法行为;(5)在王座法庭和巡回法官离开之际,不越权处理重大案件;(6)定期召开会议。

另外,他们还要安排处理许多其他事务,如“供应市场食物,维修道路,管制流动性强而又混乱的啤酒馆,镇压骚乱、盗匪等”。(可见,治安法官管理的范围相当广泛,涉及社会基层的方方面面。因此,治安法官的作用“是如此重要,以致于他们成了英格兰最有影响的阶层”。[P对此,现代英国历史学家埃丝特·莫尔也精辟地总结说:“对绝大数英国人来说,治安法官才是英国政府的真正代表,而伦敦政府与他们毫不相关。

17 世纪的历史留给人们的教训是,那地方社会必须由郡的绅士进行管理··....”可以说,在近代早期那种散的没有现代国家机器的情况下,地方治安法官实际上是英国社会管理的关键和枢纽,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任务主要落在了他们的身上。

社会管理(social management)是指运用法律、政策规范、纪律等方式调整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的过程。总体上说,近代早期英国乡村中的邻里关系是比较密切、融洽的。然而,受经济利益、权力等因素的影响,村庄内的个人或群体之间的争端甚至冲突仍时有发生。

但是,这一时期英国社会管理的加强,特别是治安法官职权的扩大和教区的改造,能够有效地处理这些冲突避免地方社会的争斗。因为,作为自愿且不领取薪俸的基层社会管理人员,治安法官和牧师警官等教区管理人员在本地都享有较高的威望,是人们行为的道德楷模。因此,邻里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出于强烈的“睦邻关系”的传统观念,这些基层社会管理人员通常首先以邻居的身份进行调解,而不轻易诉诸法庭,这有利于将邻里间的矛盾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可以说,近代早期英国乡村中那种相对友好的邻里关系是当时社会管理强化的直接结果。

家庭亲属关系的淡漠

从20世纪80 年代起,家庭亲属关系成为西方史家关注的焦点。众多学者认为近代早期英国的家庭亲属关系是比较淡漠和微弱的,例如,家庭史巨匠劳伦·斯通认为“对于近代早期家庭的松散性,怎样强调也不会过分,无论是从夫妻关系还是从父母与子女关系来说都是如此。”

时至 20 世纪 90 年代,英国家庭亲属关系史的研究又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向,不少学者从互惠与社会资本等角度重新肯定了家庭亲情和亲属网络在社会转型中的积极作用。(例如,J夏普通过对当时家庭生活状况的研究认为近代早期英国家庭的内部关系比较富于爱和关心,并不像斯通所称的那样充满虐待,也不像爱德华·肖特认为的它是欧洲家庭史中的“黑暗时代。”

他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人类最亲密的关系,父母对子女的爱是广泛而深沉的。”尽管出现了这种新的研究趋向,笔者还是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即,转型期的英国家庭成员处于一种隔膜、控制和屈从的心理氛围之中。这主要受当时高人口死亡率和大规模的社会流动的影响。

与此同时,这一时期的英国还存在着大规模的社会流动。社会流动是指一个阶层的成员变成为另一个阶层的成员的现象,它通常包括垂直流动和水平流动两种。垂直流动是指人们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升降性质的流动,又称上下流动。水平流动则指人们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流动,这是一种不一定能改变社会地位的流动。

社会流动作为一种社会自我调节机制,它始终存在。例如,在 16 世纪末 17 世纪初,哈里森就坦率地承认了英国社会流动不息的现实。 威尔逊爵士也像哈里森一样,认为英国社会本身就存在着社会流动的现象。

在社会的垂直流动方面,至少从 15 世纪开始,到英国的来访者和英国人自己都有一种强烈的感觉,那就是,在英国,通过自我奋斗而成功的人极易获得相应的权力和社会地位,无论这些人是律师、商人或企业家。这种垂直流动的灵活性,即便对处于社会等级结构顶端的贵族阶层而言也是如此,它使后世的学者们将英国的上流社会称为“开放的精英”

例如,1558~1642年,在约克郡的 963 户绅士家庭中,有9户上升为贵族,64 户迁出约克郡,181 户因无男性继承人而没了籍,另有30户也不明原因地在当地的文献资料中消失了。在这个郡的绅士阶层里,空下的位置被一些社会地位低于绅士的家庭取代了。他们包括其他绅士家庭中的次幼子支系,一些从其他郡迁徙而来的绅士家庭,以及那些通过购买土地而进入绅士阶层的成功的商人和律师。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