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里约热泪奴 来源:常识流通处

这是这几天在网上流传的一张截图。

虽然没头没尾,但足以令人汗毛倒竖。

从常理推测,帖子里所说的情况是可能存在的——很多报道都显示,一些器官捐献者的家境都比较贫寒。面对天价抢救费用,无力承担的家属可能会选择“捐献”。

去年12月24日,广西医科大学一个23岁的女学生,因“一场意外”——这是新闻报道里的原话,如此语焉不详,不符合正常的新闻 写法,颇为诡异——送进医院,经过一周抢救后被宣布脑死亡,然后,她的来自广西贫困山区的父母“作了一个艰难的决定”,捐献她的器官,使5人获得重生。

这里要顺便说一下“脑死亡”,网上有一种说法,它是为了方便器官移植而发明的,因为器官移植有严格的时间要求,通常只能活体进行,“脑死亡”之下,你当然已经没有知觉与痛感,但你的心跳仍在,血液仍在流动——明晃晃地手术刀就已进入你的体内。

真的很残忍。

类似这样的“意外”、“捐献器官”的新闻很多,网上搜到一篇最近的新闻,标题叫《致敬!一男子捐献器官,6人重获新生》,不长,照录如下——

12月2日,在达拉特旗红十字会的协助下,一场特殊的手术在达拉特旗人民医院紧张地进行,这是一个生命的最后一程,但却为6位患者带来生的希望。21岁的马云洋,因意外被收住在达拉特旗人民医院ICU,但因伤势过重,经医院全力抢救后,仍然无法挽回生命。马云洋的家属在悲痛之余,作出大爱义举,决定以器官捐献的方式,让他的生命以另一种方式延续下去。

当天下午,手术室内,医务人员及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向器官捐献者深深鞠躬,集体默哀致敬,器官捐献手术随即有序进行。马云洋捐献出的器官,将使2位失明患者重见光明,1位心衰患者、1位肝衰患者、2位肾衰患者重获新生,让6个家庭燃起希望。这也是我旗成功完成的第三例人体器官捐献手术。

看了这则新闻,包括前面那个广西女大学生的新闻,结合本文开头那张截图,我有一种挥之不去的猜测:是不是在抢救过程中,已经将患者也即器官供体,与等待器官移植的人也即受体进行了配型比对?

大家都知道,器官移植是需要配型的,而各个器官的移植都有最佳时间窗口,比如心脏的保存时间为6~8小时,肺脏保存时间约为8~12小时,肝脏保存时间约为12小时,肾脏的保存时间约为24小时。如果不事先配型,根本来不及;如果配型成功,在某种利益驱动下,医生还有全力抢救的动力吗?

更何况,医生非法摘除器官、参与器官买卖的公开报道并不是没有。

澎湃新闻数年前报道,安徽53岁的李萍重伤入院,家属被告知其脑死亡后放弃治疗,并在一份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签了名。李萍的肝肾器官被摘除,家属获得20万“补助金”,但她的儿子发现“捐献”有假。县红十字会证实,“捐献”并非通过正规途径,“是医生的个人行为”。

更令人细思极恐的是,李萍儿子的代理律师推断称,李萍被推到那辆救护车上的时候,有可能还活着。

关于器官移植,还有一个令人困惑的地方在于,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一个人生前没有明确表达不愿意进行人体器官捐献,在其去世后,其父母、配遇、成年子女,可以代为签订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

问题是,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出于爱心会表达自己的器官捐献意愿,但很少人会在生前特意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愿意进行人体器官捐献。主要是没有那个必要,或者根本想不到那一层。

正常的逻辑应该是,如果一个人生前没有签署相关书面捐献器官意愿,那么应自动视为其不同意捐献。现实做法为会反过来了?

一个伦理追问是,本人如果没有在清醒意识下签署捐献意愿书,家属是否有权处理其“遗体”器官?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人的特殊性决定了人从诞生伊始,他的生命权就是完全独立的,不是任何人的“财产”。生命既然不属于任何人,作为生命表征的身体,就不能像有归属的财产那样被他人分割,哪怕是血缘关系上最亲近的人。

从有争议的“脑死亡”,到亲属可以代为捐献器官——一个叫黄有光的教授,甚至建议立法规定人死后默认为同意捐献器官,都不用麻烦亲属了——给人的感觉,都是在为器官捐献开绿灯。

我并不反对器官移植,它可以拯救许多人的生命。但是,我害怕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它也可以伤害许多无辜的生命。

生活的平静表象之下,到底隐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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