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蓝田法院汤峪法庭审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及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不到几个月,在办理婚姻登记前,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张某提出了解除婚约。双方因退还彩礼、财物意见冲突,王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彩礼6万元。

(图片来自网络)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朱永华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缓解对立情绪,通过协商化解矛盾纠纷,但原告王某坚持婚姻不成彩礼必须要退还,被告张某则认为解除婚约原因在男方,自己嫁妆也有支出,拒绝返还彩礼,双方各执己见,调解陷入僵局。在充分析法释理后,原、被告双方虽认识到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与文明新风相悖,但谁也不先行让步。经过开庭,法院考虑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存在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综合考量女方嫁妆价值、张某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张某返还王某彩礼3.5万元。

宣判后,为了从源头彻底化解纠纷,承办法官朱永华又邀请双方当事人“谈心”,进一步围绕判决内容答疑解惑,功夫不负有心人,原、被告均敞开心扉,表示息诉服判。双方主动相约在法庭见证下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

法官说法

彩礼在古代称为聘礼或聘财,是缔结婚姻的证明,始于三千多年前的西周,后经历朝各代,彩礼一直延续但数量和种类各不相同。彩礼作为婚礼习俗有其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给付彩礼的初衷更多的是代表男方家庭对缔结婚姻的诚意和尊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彩礼攀比之风日渐兴盛,彩礼金额水涨船高。但高额彩礼富了面子,却穷了感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高额彩礼给新婚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关于彩礼,法院怎么判呢?

Q

1.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怎么办?

A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

2.离婚了,彩礼退不退?

A

对于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在“闪婚”“闪离”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的情况、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Q

3.“分手”时还未登记结婚,彩礼退不退?

A

这种情况,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应当根据相关实际情况和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

Q

4.多少金额算“高额”?

A

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来源:蓝田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李娟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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