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生在学校,因积怨被同学约架,当被拉至厕所群殴时,该男生拿起水果刀奋起反击,将殴打他的一同学心脏刺伤。

 

事后,该男生赔偿家属数万元,岂料死者家属认为学校也逃不开责任,要求学校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共计赔偿54万余元,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案件来源: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

 

小邵是云南省某中学的一名普通学生,因为身形瘦小,性格软糯,平时常常会被同班的一个同学欺负。

 

对于贾某的欺凌,小邵不敢反抗,也不敢告诉老师家长,因为学生群体间,似乎有着另一处“江湖”,如果他敢告状打报告,之后肯定会招惹来贾某有形无形的报复。

 

某天上学的时候,因为一些课堂上的小事,贾某又抓住小邵一顿辱骂嬉笑,言语刻薄尖锐,已经极大程度地刺激到了小邵,于是他在商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打算用他来保护自己。

 

2019年7月,因为宿怨,几人再度发生争执,贾某则提出要求要与小邵打架,并且邀约另一位同学张某一起来殴打小邵。

 

先前买完水果刀以后,小邵一直将水果刀放在教室内削水果使用,他知道自己可能打不过贾某等人,于是在应战之后回到教室将水果刀藏在了身上。

 

出来后走到教学楼四楼楼梯口,小邵遇见了等待已久贾、张二人,对方直言要“好好收拾他一顿”,随后对他发起了攻击。

 

打架期间,二人将小邵推搡至男厕所内,对他拳打脚踢,导致小邵身体多处受伤,疼痛难忍。

 

最终是忍无可忍,小邵突然亮出了水果刀,狠狠朝着贾某捅去,男厕内顿时安静了半秒,张某慌乱大叫。

 

老师闻讯赶来后连忙报警,小邵则安静地站在原地等待警察,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羁押在区看守所内。

 

经过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心脏受锐器刺伤,出现出血性休克,创伤性血胸,创口长达205厘米,被评为重伤二级,后续花费治疗3万余元,其中小邵家庭支付了2.6万余元。

 

小邵被抓后,贾某的父母将小邵与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小邵承担其行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并且认为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有行使部分监护人的职责,但因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所以应当赔偿医疗费、伤残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7928元。

 

因为造成对方重伤,小邵家庭表示愿意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赔偿,但认为贾某、张某也应当为其“过错”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而学校方面也表示在第一时间内处理了该起事件,并为学生贾某支付了3960元的医疗开支,认为学校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如何看待该起事件呢?

 

本案说法

 

1. 因事实明确,小邵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但案发后,小邵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并且被害人贾某对此事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且在治伤过程中,小邵家庭积极赔偿,依法可酌情对邵清海从轻处罚。

 

于是经综合评判,小邵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学校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10%比例的赔偿责任,剩余30%则由贾某自行承担。

 

而经过法院评估,需要赔偿的费用为52116.92元,其中小邵承担31270.15元 ,学校承担5211.69元。至于小邵家庭自愿赔付的56616.92元,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小邵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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