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的私人车位经常被人霸占,且车上预留的电话是10086,当其通过物业拨通车主电话时,对方的态度也极其嚣张。一气之下,男子做了一件事让人拍手称快。

 

(消息来源:临沂临港发布)

 

王先生是个事业有成的人,平日里工作繁忙,常常在公司忙到大半夜才回家。

 

现在社会发达了,不少人都买了自己的车,王先生自然也不例外,只是汽车有钱都能买到,停车位就要靠抢了,想找到一个免费的停车位真的很难。

 

于是为了生活方便,王先生斥资在自己小区买了一个车位,但自从买了这个车位以后,王先生的烦恼就从“找不到车位”变成了“找不到车主”。

 

原来,每当王先生开车出门的时候,就总有一辆轿车见缝插针地停在他的停车位上。

 

早些时候,对方停车不算频繁,王先生倒也还能忍受。但对方似乎是认定了王先生拿他没办法,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车主完全将王先生的车位当成了自己家,常常把车停放在这里,好几天不带动的。

 

这让王先生非常愤怒:“我花钱买车位是让你来享受的?”

 

于是他绕着汽车走了一圈,最终发现上边预留了一个虚假电话——10086。

 

王先生感觉自己都快被气笑了,于是他拨打了物业的电话,最终通过车牌号找到了对方的联系方式。

 

本以为对方会尴尬地向自己道歉,但不想拨通电话以后,当王先生提出了挪车的请求后,对方的言语就好像他的行为一样霸道、无礼。

 

“我就不挪,你能把我怎么样?”

 

王先生顿时翻了一个白眼,感到自己怒火中烧,这得多不要脸的人才会做出这样的事来?好像在他的世界里没有道德、没有规矩似的。

 

王先生忍不了对方的嘲讽与挑衅,他想要是自己不给对方一点教训看看,这车位还不如直接送他算了。

 

于是第二天一早,王先生便找了一个电焊工,用钢筋将对方的车子牢牢困在车位上,不是喜欢停在这里吗?不是不想挪走吗?那就不要走了。

 

消息传遍小区,又传遍网络,不少人纷纷为王先生的行为点赞,认为对待蛮横的人就不能退缩。

 

那么法律是如何看待这起事件的呢?

 

本案说法

 

1. 《物权法》第74条规定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的归属问题,其中表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的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意味着车位和车库的归属不是自动确定的,而是需要通过业主与开发商或其他相关方之间的协议来确定。

 

车位的归属由双方买卖合同确定,王先生是车位的所有人,享有车位一定的处置权,任何人不得霸占侵占。

 

2.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王先生的车位被霸占,对方车主显然已经构成侵害王先生权益,涉嫌违法,王先生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相关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方车主的行为固然可恶,但王先生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有些极端,可能会因损坏公私财物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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