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济南黄河森林公园的监控拍到有一对母女骑电动车进入公园后失踪,引发关注。失踪的女童4岁,其母亲33岁。


       4月25日,在失踪地黄河下游约65公里处找到母亲遗体。女童仍在搜寻中。


       据此前报道,事发前女子的丈夫说与妻子并未发生矛盾,自己打两份工,早出晚归。半个多月前,妻子曾说“想带着闺女跳黄河”,但被人拦住了,“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她说没意思。”
       悲剧!可怜的孩子,其母亲觉得没意思,却要带上孩子一起走。
       此前的4月15日,山东潍坊一女子孙某某因生活压力等原因厌世,和丈夫说想自杀,又担心两个女儿没人照顾,想全家“一起”自杀,其丈夫并未反对。
       孙某某先后买了20瓶药物,事发当天,提前给女儿买好了奶茶,将药片磨成粉末放进去,给两个8岁的双胞胎女儿喝下,然后孙某某与丈夫也服用药物。


       两天以后因为孩子没去上学被人发现,经过送医抢救,只有孙某某一人生还。
       案发后,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某某死刑,孙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后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孙某某杀子案中,8岁的小孩子没有足够认知能力,完全依赖父母,基本无条件相信父母。
       而孙某某提出自杀的想法、购买药品,购买奶茶将药品研磨以后放进奶茶里让两个孩子服下,导致两个孩子死亡的后果,孩子完全是无辜的,故意剥夺孩子的生命就是故意杀人。
       至于孙某某所说的怕两个孩子在世受人冷眼当然不是理由,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品,而是独立的人,父母是无权处分孩子的生命健康的。故意杀人,杀死两个孩子,罪有应得,死刑不冤。
       携子女自杀的父母,如果子女父母都死亡了,虽然也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死者是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子女死亡,而父母生还,就会如孙某某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统计,母亲一方携子自杀比例远高于父亲一方,由于家庭矛盾造成悲剧占比近70%。披露的案例中所涉及的“家庭矛盾”各不相同,包含有与丈夫不睦、婆媳矛盾、产后抑郁、家庭暴力等多种原因。
       女性一直以来基本以弱者形象出现,当女性或因家庭矛盾,或因对社会绝望,选择带孩子自杀时,他们往往会获得同情与谅解。
       很多人认为,妈妈毫无疑问对孩子满满的爱,迫不得已才带着孩子一起结束生命,这是多大的伤痛,难道不该同情吗?为什么还要纠结她的身后事呢?
       但孩子是无辜的,孩子才是最大受害者。
       孩子是母亲所生,骨肉相连,但不管多么浓厚的亲情,都能否认一个事实: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拥有完整的独立人格,拥有全部的生命权利,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随意剥夺的。
       在传统文化中,有浓浓的“孩子是自己可以随意处置的财产”的意识,但这是和人能作为独立个体的人道主义相悖的,也违反了法律。
       很多女性在家庭或社会令自己失望时,选择带孩子自杀,貌似是为孩子考虑,其实一是想获得牺牲自己最珍重财产的道德优越感,二是想用“打碎男性生命延续”报复男性,这是女性对自身弱势地位的反抗。
       无论从人道主义精神,还是现代法律关系来看,这种做法都是愚昧的、罪恶的。
       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其关于孩子的一切行动,应当也必须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无论携子自杀的父母处境有多困难,其携子自杀的理由有多么高尚,都不能逃避其杀子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极端方法教育子女的父母也存在同样的错误,也忽视甚至侵犯了子女的人身权利;对情节严重的,不能止于道德谴责,而应该由法律介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利。
       生活不易,婚姻不易,养儿育女更不易,但请记住:当一个孩子出生之后,他就是一个独立的人,不是父母的附属品。
       父母没有权利剥夺他的生命,否则就是人性中最大的罪恶。
       愿天下父母都能真正将孩子当作一个独立的人,不以自己的意志随意侵犯孩子的权利,更不能剥夺孩子至高无上的生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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